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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持卡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

第1页共8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持卡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条款

注册号:C00001432312022011704841

第一部分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一、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为持有保险单载明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信用卡的持卡人。符合投保条件的持卡人的配偶、子女也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

投保人应为发行信用卡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被保险人本人。投保人为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投保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第三条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保险单载明的发行信用卡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且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条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依据本条所述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五条合同变更

一、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二、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持卡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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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合同解除与终止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或投保单位证明;

(五)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的,还须提供受益人同意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或被保险人还清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书面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七条争议处理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起诉。

二、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八条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按保障内容的不同,分为基本保障、综合保障。基本保障为必选,综合保障为可选,只有在投保人选择综合保障时,保险责任才扩展至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投保人所选的保障为准,下列任何保障如未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基本保障

(一)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或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全残程度表》所列全残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意外伤害即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即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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