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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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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一、个人主体资格发生的争议

国际上法学界对于个人在国际法中是否属于主体的观点有很多,围绕这一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且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之一;第三种观点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第一种观点的理由是,国家是由个人组成的,国家在国际法上承受的权利和义务最重都要通过个人来承受。由于这种观点混淆了个人和国家的概念,目前坚持此说的人已经不多,大多数学者多持后两种观点,也即要么肯定、要么否定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肯定方坚持的观点是:因为国家行为受到国际法的调整实质上是指个人通过国家代表机关的身份发生的活动,国际权利与义务主要也是依靠个人完成的。如国家元首或外交代表享有特权和豁免,国际法对从事国际犯罪的个人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等。另外,随着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国际人权公约对个人权利进行了直接规定,且个人在某些国际机构中被赋予申诉权利,这也说明了个人已经具有了国际求偿的能力。

否定方则坚持了传统国际法的观点,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只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张国际存在于国际法和个人之间,国际法中规定的权力与义务仅有经过国家才可以及于个人,或者是将国际法成功转变为国内法律,由于国内法律将会在个人身上贯彻落实,因此个人并不能获得国际法的资格主体。具体理由是:首先,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实际上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权利,而非个人,个人只有在代表国家执行外交职务时才享有这些权利,否则就不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了。其次,个人承担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只是表明个人作为被惩处的对象而存在的,享有惩处犯有国际犯罪的个人的权利是任何国家依照普遍管辖权行使的,因而作为惩处的主体仍然是国家。再次,虽然一些国际人权公约具有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规定,但这些公约是国家之间制定的,而不是个人之间的协议,因此,人权条约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直接承受者依然是有关缔约国,而个人只不过是人权公约的直接受益者。二、个人在国际法地位的发展和确立

在以往的国际法发展过程中,建立各国政治法律体制以至于国际制度法律,大体上都将国家作为主体,各个国家追求生存和发展的最终目标就是国家的利益和价值。因而长期以来,在传统国际法中否定说占据统治地位,个人在国际法上不被认为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也就不能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只能间接地通过国家授予行使。在这种情形之下,个人的自身安全和利益主要依靠国家产生的保护意识,因为国家能够对有关的国家约定与协议随时决定是否撤销或者废弃,这样一来,个人根本没有权利或者根据争取在国际社会的相关场所所享受的权利。总而言之,由于传统国际法观点单纯强调国家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而忽视个人在国际法上作用,造成对国家权力的过分强调,使个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从而不利于个人主体价值的充分彰显。

可是,政治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推动了社会整体民主思想的进步,伴随着不断兴起的人权运动,促进了在国际舞台上出现了以个人为中心的个人价值。

因而,肯定说就是适应这一国际潮流而着重强调个人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这种提升个人在国际法上主体地位的做法,不仅加强了保护人权运动,同时使得个人和国家一

样拥有了相同的地位,负担自己在国际上具有的义务和责任,防止一些犯罪人在特定状况下代表国家身份或者国籍为自己做出掩护进一步逃脱法律上的责任。可是,不管是肯定方的观点还是否定方的观点都属于一定历史时期中的重要产物,都会对历史环境造成影响,综合体现了国际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需求。在由否定说到肯定说的演变过程中,个人国际法地位的确立主要是适宜国际犯罪的惩罚和国际人权保障的需要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一方面,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事实开创了国际法上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的先河。二战后国际法对个人在国际刑事方面所应负责任的规范及国际人权的发展。特别是在纽伦堡审判中,军事法庭均驳回了遵守上级命令或国家法律为由的抗辩,体现了法律的“正义”,并促使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的确立,任何人从事了国际法中规定的犯罪活动,应当为该行为受到处罚;虽然国内不能对国际法规定的犯罪活动处以刑罚,也无法免除此行为在国际法上应当承担的责任;从事国际法上构成犯罪活动的人是针对国家元首或是政府负责人员进而采取的行动,无法免除其应当承担的国际法责任。

另一方面,二战结束之后,不管是在民族国际领域还是开发国际海域范围,以及外层空间的探索方面,都体现了个人大量的活动。于是国际法规逐步开始强调在国际社会活动过程中人的中心位置,以及在国际社会中人类存在的价值尊严。在这种背景下,国际人权法得到进一步发展,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人权的国际性文件,如《世界人权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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