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运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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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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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运用

法制史教学运用比较方式,可帮助学生明白不同法律制度之间或同一法律制度在不同时空下的共同点和不同点,让学生在分析历史现象时能从整体上考虑问题,理清法律制度发展的线索,从而更好地理解现代法治状况。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根据划分标准不同而有不同的比较方式,常见的比较方式主要由以下几种:

1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

1.1纵向比较

纵向比较是指对我国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发展层次的相同或相似法律现象或制度进行比较。纵向比较不仅能从相对稳定状态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且还能从发展变化状态来研究法律现象。①

不同朝代法制比较。如,从春秋到清末,我国经历了无数次变法运动。在讲解清末变法运动时,引入商鞅变法相关知识:商鞅变法对秦国法制进行改革,是战国以来各诸侯国变法运动中最彻底和最成功的一次,对秦国旧传统、旧法律造成了巨大冲击,商鞅变法后,秦一跃成为经济、军事强国,为后来灭六国统一中国奠定了坚实基础。然后讲解清末变法运动相关内容,接着对它们加以比较,并归纳总结:商鞅变法为后来秦朝统一的封建法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这一法制通过继承发展到唐朝正式确立中华法系;清末变法运动部门法的制定与划分取代了封建“诸法合体”的模式,其后果是导致中华法系母法解体,中国法律出现了传统与现代的割裂,中国法制建设从此走向全盘西化的道路。学生通过对两次变法运动的比较学习,能深刻理解它们的共同点和差异性。

古今法制比较。中国法制史以古代法制为研究对象,通过总结历史上法制建设成败的经验教训,为现实的法制建设服务。例如,古代妇女承担着很重的家庭责任,妇女入监,可能会使老人无人赡养,孩子无人抚养。汉代为此对某些女性犯人实施专门的“女徒顾山”方法,让妇女回家,可以每月出钱三百雇人服役,这一制度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而且家人的互相关怀鼓励也有利于妇女本人的改造。当今社会,由于女性犯人入监致使老弱病残无人照顾的现象越来越突出,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没有相应的完善的配套措施,导致发生很多现实悲剧。又如,在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背景下,除谋反、谋叛和谋大逆等严重危害皇权的十恶不赦罪行外,亲属间互相隐瞒罪行,即同居相隐不为罪。而在现行《刑法》中,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罪行就会构成包庇罪。比较之后,教师提出问题:我国现在有无必要实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如有必要,哪些犯罪可以适用,怎样界定亲属的范围。进而让学生思考:自清末变法至今,我国引进大量法律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由于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对自身法律传统的总结、理解,导致在法律实践中出现天理、国法与人情的现实矛盾冲突,严重影响我国法治进程,作为法学学生,应该怎样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1.2横向比较

横向比较主要从空间角度,对不同国家、不同思想或不同流派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或法律现象进行比较。通过横向比较,帮助学生了解法制史发展的多样性和不平衡性,形成知识的网络结构,提高综合分析能力。

中外比较。如,在讲授《秦律》的立法成就和世界地位时,可以将它与《十二铜表法》进行比较。从法典体例结构上看,二者都是诸法合体;从法典调整范围看,《秦律》宽于《十二铜表法》,真正做到了社会生活“一切皆有法式”;从法典总体属性上看,二者均采取集团本位原则,但《秦律》是国家本位,以刑为主,《十二铜表法》是家庭本位,私法色彩较浓;从法律与宗教的关系看,《秦律》摆脱了宗教的束缚,而《十二铜表法》还处于与宗教混杂的状态。但二者各有千秋,均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通过这些学习,加深学生对世界法律文明的多样性的理解,从宏观上对东西方法律文化异同有大致认识。

同时代或同朝代不同法律文化比较。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动荡,法律思想大争鸣。讲解这部分内容时,可以对儒家和法家进行横向比较。儒家学派创立于春秋末期,提倡德治、维护礼治、重视人治,主张以德礼教化引导民众,用宗法礼仪制度规范人们的言行,最终达到消灭违法犯罪的无讼理想境界。法家学派正式形成于战国时期,提倡法治、推崇重刑主义,主张缘法而治,用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调整,提倡轻罪重刑,希望通过杀一儆百的震慑作用达到遏制犯罪和消灭刑罚的目的。通过比较,学生能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儒家和法家的主要法律思想,了解儒家和法家法律思想为何深刻地影响着中国法制历史的进程,进而思考当今法制建设中如何正确处理法治、德治和人治的关系。

2对比与类比

2.1对比

对比即正反比较,用于区别两种对立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或法律现象之间差异的一种思维方法。例如,讲解封建制五刑时,可以将它与奴隶制五刑加以对比: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刑、劓刑、剕刑、官刑、大辟,是以残害人的身体健康为特征的,以肉刑为主的刑罚;封建制五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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