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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行政公益诉讼的演变与发展--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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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行政公益诉讼的演变与发展
现代法对于行政机关侵犯公共利益的救济,一般由行政权之外的
公力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维护。但是公共利益种类和数量繁多,仅依靠
检察官等力量来实现受侵害后的保护是不够的,这就为公民个体等私
力介入提供了必要。诉权本身属于民众,这也是授权市民代表社会集
体直接起诉违法行政行为以补救公力不足的法理渊源。国外由公民个
体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中,比较典型的有美国的“私人检察长”制度,
法国的越权之诉和日本的民众诉讼。美国的“私人检察长”制度是自
由主义思潮下公民基本人权张扬的结果,反映出公民对于行政权扩张
的忧虑并对此要求加以规制的渴望,尤其在美国20世纪60年代公民
人权极大发展的背景下得到强化并进一步完善。法国的越权之诉体现
出司法权对于行政权的牵制,专设的行政法院是越权之诉的现实支撑。
而日本的民众诉讼尽管是日本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的诉讼类型之一,
但是其范围明显偏狭,即使到今天,日本对于可诉事项的探索一直也
未停止。通过对外国典型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考察,可以从中思考这
些制度背后的发展规律。
1.美国的“私人检察长”制度
美国是最早实行行政公益诉讼的国家之一,其行政公益诉讼脱胎
于民众提起的行政诉讼,通过一系列案例把起诉条件由“权力损害”
调整为“利益影响”,并且建立了公民个人、非政府组织以“私人检察
长”身份起诉无利害关系的行政行为的制度后,才正式形成。受传统
当事人适格理论影响,美国对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一开始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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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严格的,当事人也只有在法定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才有起诉资格,否
则即使由行政机关的行为遭受重大的非法律错误的损害,当事人也没
有起诉的权利。称之为“直接利害关系”原则。直到1940年桑德斯兄
弟无线电广播站控诉美国联邦电讯委员会一案,美国法院承认了竞争
者的起诉资格,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权利损害”逐步调整为“利
益影响”之后,美国的行政公益诉讼才开始得以确立。在该案判决中,
法院认为竞争者的合法权利虽然没有受到损害,但其利益受到影响,
应当具有原告资格。同时指出:“侵犯法定权利的规定对司法审查设置
了不必要的障碍。……原告资格问题的核心是,请求救济的当事人所
主张的是否是有关个人利益的争执,以使人相信导致起诉的实际损害
是法院所应当解决的。……如果原告与他所请求复审的行政行为有直
接的个人利害关系,这个标准就算达到了,而不必追究这种行政行为
是侵犯了他的法定权利还是对他造成了其他利益(不属于法定权利的
利益)损害。”[1]对于那些并不属于行政行为的直接、明显当事人,
其权利未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但其利益受到侵犯的利害关系人
的保护正式进入美国司法审查的视野。此后,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具体
判例,逐步肯定了竞争者、消费者以及环境消费者等非直接相对人的
原告资格。法院认为,如果不承认竞争者或消费者对行政违法行为具
有起诉资格,则其他人更不会对行政机关的不法决定请求司法审查。
[2]
在三年以后的纽约州工业联合会诉伊克斯案件中,第二上诉法院
首倡了“私人检察长理论”。该理论认为“在出现官吏的违法行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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