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pdf

  1. 1、本文档共1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

减少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

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施工现场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

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

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

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易燃易爆危险物

品仓库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

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

与施工单位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谁施工,谁负责”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订立消

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施工

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

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

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明确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应设立施工现场消防安

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

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

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

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

(四)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

明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消防

安全制度。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

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动用明火的审批手续。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进行协调;

(二)明确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第八条电工、电焊工、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保管员等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等内容的安全

培训,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存

档备查:

(一)施工现场平面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地点及品种、数量清单;

(三)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情况清单;

(四)施工进度计划;

(五)防火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各项制度;

(六)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

(七)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十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公

安消防机构报警,并迅速组织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为抢救人员、

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如实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核定火灾损失、查明

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章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应当以在建工程为中心,明确划分

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

区域,设置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房、厨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业区宜设置在在建工程可

燃材料堆场或仓库25米之外;

(二)氧气、乙炔气瓶、油

文档评论(0)

175****5065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一线教师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