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人及提单责任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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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及提单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化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经营风险,特举办本保险。投保人可以单独选择保险责任第一部分或保险责任第一部分以及第二部分进行投保。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独立经营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纳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备案管理的企业可以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第一部分

第四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委托人的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以下简称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由于安排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时未发、错发、错运、错交货物,造成额外运输费用损失,但不包括因此产生的货物损失;

(二)由于遗漏、错误缮制和签发有关单证(不含无船承运人提单)、文件而给委托人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失;

(三)事先以书面形式约定货物交付日期或时间的,因被保险人不作为导致货物延迟交付所造成的运输费用损失;

(四)在港口、机场或仓库(包括被保险人自己拥有的仓库或租用、委托暂存他人的仓库、场地)监卸、监装和储存保管工作中给委托人造成货物的损失(包括因盗窃、抢劫造成的损失);

(五)在采用集装箱运输业务中因拆箱、装箱、拼箱操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的货物损失;

(六)因受托包装、加固货物不当或不充分,而给委托人造成的货物损失;

(七)在报关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过失造成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规定或报关要求,被当局征收的额外关税;

保险责任第二部分

第五条在本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过程中,签发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货运单、航空货运分运单等运输单证(不含无船承运人提单)或承担独立经营人责任,除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责任外,因下列事件造成上述运输单证项下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偷窃、提货不着、抢劫;

(三)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道路、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四)货物遭受震动、碰撞、挤压、坠落、倾覆导致破碎、弯曲、凹瘪、折断、散落、开裂、渗漏、沾污、包装破裂或容器的损坏;

(五)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六)符合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而遭受水损;

(七)错发、错运、错交导致货物无法追回或追回费用超过货物自身价值推定货物全损的;

(八)装箱、拆箱、拼箱、交付/接收货物、配载、积载、装卸、存储、搬移、包装或加固不当;

(九)交接货物时发现数量短少、残损;

(十)冷藏机器设备原因导致货物腐烂变质;(十一)机械操作不当或使用的机械故障;

保险责任共同部分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货物或相关费用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保护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和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四)自然灾害;

(五)托运的货物本身的自然特性、潜在缺陷或故有的包装不善所致变质、霉烂、受潮、生锈、生虫、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褪色、异味;

(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七)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八)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九)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

(十)无单放货、倒签提单、预借提单。

第九条对被保险人代理以下货物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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