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法规》第2章 中国卫生法律法规 教学课件.pptxVIP

《卫生法律法规》第2章 中国卫生法律法规 教学课件.pptx

此“教育”领域文档为创作者个人分享资料,不作为权威性指导和指引,仅供参考
  1. 1、本文档共3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卫生法律法规

目录第一章绪论第二章中国卫生法律法规第三章医学社会组织法律法规第四章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第五章护士管理法律制度第六章护理法律关系第八章执业医师法律法规第七章护理行为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第九章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第十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法律法规第十二章献血法律法规第十一章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第十三章中医药法律法规第十四章母婴保健法律法规

第二章中国卫生法律法规

知识目标能力目标素质目标学习目标1.掌握中国卫生法律法规的特征及意义。2.掌握违反中国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法律责任。3.熟悉中国卫生法律法规的结构组成及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要件。4.了解中国卫生法律法规的分类。能够识别违反中国卫生法律法规的客体和主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能分辨违反中国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种类和实施处罚的主体。具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执业的意识,为在职业活动中形良好的依法执业素质打好基础。

第一节中国卫生法律法规的产生与发展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运用法律法规手段来管理社会卫生的文明古国,据历史资料考证,早在2000多年以前就已经有了关于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商朝:在《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中有“刑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的法律法规记述,说明在我国商朝就已经有了“把灰倒在街上就要砍断手”的卫生法律法规。周朝:在《周礼·天官冢宰》中有“医师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供医事”“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凡民之有疾病者,分而治之,死终,则各书其所以,而入于医师”等。说明在西周时期不仅规定了“医师”为医药行政的最高领导,还规定了到年终时对医生要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的成绩评定俸禄等级。此外,还规定了医生治病必须记录病情,这可以说是世界上最早的病历报告制度。

西汉时期:在“《元命包》曰:?,刀守井也。”之说,这就说明我国古代是用“法”来保护饮用水源的清洁卫生,?是刑的异体字,用“刑”来惩罚不遵守饮水卫生法规的人。唐朝:唐朝是我国立法最多也最明确的朝代,对于医政体制、民间医生的鉴定、医律的修饰、医疗事故责任和药典等均一一做出了明文规定。同时对医生的误治、欺诈、调剂错误以及以药毒人等,在《唐律》中均有刑律的规定。世界上第一部药典《新修本草》也是在唐朝明令颁布的。宋朝:规定了医官的医术水平标准,医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录用。已经录用为医官者,经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淘汰。法律上还明文规定了利用医药诈取钱财者以匪盗论处;庸医伤人致死者绳之以法。北宋颁布的《市易法》规定,由朝廷控制药品贸易,制止商人投机,革除药品伪滥之流弊。元朝:颁布了《元典章》,明确规定禁止假医假药,禁止无证行医,并禁止医生出售毒药和堕胎药;医生差错事故必须酌情论处。

明朝:在《大明律集解附例》中明确规定:“凡庸医为人疗病,或用药饵,或用针刺有错误,不依本方因而致人身死者,官府责令别医辩验其原用药饵针刺穴道,如果系错误而无故意害人之情者以过失杀人论处。”清朝:在《皇朝政典类篡》中有“医律”,《大清刑律》规定,庸医治病致死的必须经过辩验,非属故意者以过失杀人论罪,不准再行医;若故违本方,诈疗疾病以谋取财物者,迫赃,以盗窃论;因故致死及用药杀人者斩。中华民国时期:1930年颁布了《全国海港检疫条例》,1933年制定了《中医条例》、颁布了《县卫生行政实施办法纲要》,1945年公布了《公立医院设置规则》等。新中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卫生法律法规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获得空前的发展,卫生法律法规亦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

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了《关于发动秋季种痘的通知》,11月发出《关于进出口船舶船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规则的通令》,经政务院核准由原卫生部颁布《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12月原卫生部公布《交通检疫暂行办法》。同年,原卫生部颁布了《工厂卫生暂行条例》《医师暂行条例》《中医师暂行条例》《药师暂行条例》等。1952年2月,原卫生部发布了《民用航空检疫暂行办法》。1955年,原卫生部颁发了《传染病管理办法》。1956年,原卫生部拟定了《国家卫生技术人员职务名称和职务晋升暂行条例(草案)》《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1957年,原卫生部公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等。同年12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8次会议通过,同日由国家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原卫生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实施细则》。196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卫生部、化工部、商业部颁布了《关于加强药政管理的若干规定》。1964年,国务院转发了原卫生部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

第二节中国卫生法律法规的结构形式

(二)卫生法律法规关系的客体(三)卫

文档评论(0)

文心教育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