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海绵城市实施途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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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海绵城市实施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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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云峰蒋神汪翼飞

摘要:海绵城市建设的推进及其实施途径的落实是我国生态文明发展与建设方面的一项内容。在多规合一背景下,市域层面的绿地系统规划作为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实施途径,然而其具体规划对象乃至功能类型仍然没有形成统一认知。通过研究市域绿地的核心概念与相关问题,提出市域绿地不同于单类用地,复合了多功能的市域绿地类型应以主导功能为依据进行分类。

关键词:海绵喊市;绿地系统;市域绿地;绿地类型;多规合一

1.海绵城市建设实施——绿地

“海绵城市”的理论基础是最佳管理措施(BMPs)、低影响开发(LID)和绿色基础设施(GI)。BMPs是指利用绿地控制雨水径流进行生态维护,保护生态及养分,并减少人为活动污染的综合性保护措施。LID是指以由绿地系统、水系统等要素形成的生态系统为基础。从源头控制雨水径流、减少开发影响的开发思路。GI是指自然生命保障系统,是一个由水系、湿地、林地、野生生物的栖息地以及其他自然区。绿色通道、公园以及其他自然环境保护区。农场、牧场、森林、荒野。和其他支持本土物种生存空间组成的相互联系的网络。不论从哪种理论来看,绿地都是海绵城市建设实施的重要对象。

绿地。作为城市中的开放空间体系。其主导功能除了改善和维护城市生态环境的健康外,还承担着市民休闲游憩等功能。当下,城市和乡村的生态问题日益严重。而城市居民的休闲游憩需求在不断上升,休闲游憩延伸至城区外乡村区域,而该区域的绿地由于用地属性复杂,呈现多头管理状态。因此,在城乡范围内进行有效的绿地系统规划关乎海绵城市的建设,更关乎整个城市本身的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类型众多。互为依存限制。各类专项规划从不同部门、不同侧重点约束着各类城乡的建设活动。但是。由于各专业规划的编制依据及技术规范不同。各规划间的一系列问题造成了规划管理体系和空间资源利用的交叉重叠。由此。规划编制的多规合一应运而生,即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环保、产业、市政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进行融合。

在现有的规划体制下。绿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已形成了相对成熟的管理模式,而非城市建设用地的“绿地”由于权属复杂、管理主体不明。亟需明确类型及边界。多规合一的工作需要建立在各功能空间用地边界一致的基础上。因此需要统一城市绿地的类型以及绿地边界的界定。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对接,推进多规合一的土地利用规划。本文将对城市绿地系统中的市域绿地类型进行具体分析探讨,为市域绿地边界划线提供依据。使市域绿地系统能在多规合一的背景下发挥作用,促进海绵城市的建设。

2.市域绿地的核心概念及相关问题

2002年9月建设部下发《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同年10月建设部下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并明确规定必须进行“市域绿地系统规划”。进一步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范围扩展到整个市域。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打破了城乡二元结构的管理制度。市域绿地系统的作用将得到更好的发挥。从更加宏观的层面来协调城乡关系。

2.1市域绿地的相关定义

2.1.1市域绿地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中将“市域”界定为“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市域绿地作为一种大绿地的概念。是指非建设用地中包含多种不同性质、不具备独立绿地权属的绿化空间区域。并不完全等同于G5。

2.1.2城区绿地与市域绿地

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分为“城”与“乡”,对应的绿地即为城区绿地与市域绿地。城区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规定的G类用地“绿地与广场”,即城区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及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而市域绿地则指城市建设用地以外,即“乡”这部分空间范围内的绿地。

严格来说。城市绿地可看成是城区绿地与市域绿地的总和(图1)。

2.2市域绿地的界定与用地特征

2.2.1市域绿地的界定

“用地”是赋予了一定功能用途的土地。是经目的性改造过的土地。绿地既然具备“用地”属性,则应该是基于绿地主导功能而改造过的土地。因此,绿地是以绿色植物为特征,以土地为承载。拥有明确边界的土地,并具有一定的绿地主导功能。

而非建设用地内的一些林地、农业用地虽拥有明确的绿地特征。却不具备绿地主导功能。因此不能将其简单地统一划归为市域绿地。

2.2.2市域绿地的用地特征

绿地作为一种用地,以土地为载体,一旦在规划图纸上被划出。须对土地进行有目的性的改造。保留并加强其内在功能。剔除不符合、不适应的功能要素。

城区绿地是需要与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建设用地保持平衡占比而存在的土地利用类型,用地功能性质单一并明确;而市域“绿地”(如林地、农业用地等)在被规划为绿地之前。更多是以多性质多类型围合形成的一定区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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