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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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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刑事案件的解决方式,为广大的农村地区侵财类及侵犯人身权利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便捷且社会效果良好的结案方式,同时也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理念,对司法的改革创新有积极作用。本文试对刑事和解概念理解及运用、利弊及解决途径作简要论述,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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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刑事和解???释明????合法勒索???挑拨伤害???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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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种新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逐渐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刑事和解强调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意味着对被告人和被害人在诉讼中自主意愿的尊重和自主处理度,这样将合法与合理因素结合起来,利于在普遍公正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个案的相对公正。

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化解矛盾,达到良好社会效果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与犯罪人面对面地直接协商,司法机关可以对案件的性质及可能造成的影响予以释明,建议双方平和理性的协商,促使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后,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借鉴西方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一种轻微刑事案件的解决机制,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有着传统的法律文化渊源,切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种新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逐渐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一?、探索刑事和解制度的传统依据和效力渊源

???早在我国唐代,作为中华法系代表的《唐律疏议》即对伤害罪有保辜制度,即对伤害结果不能马上确定的,先设立一个期限即辜期,在辜期内伤者死去,加害人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在期限外伤者死去或因他故死去,加害人只承担伤人责任。虽然封建法典已为我们摈弃,但此中的传统民间法传统却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近现代阶段,抗日战争期间在边区形成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一种调解和审判相结合的方式,此种方式重在联系群众、深入调查、尊重习惯,召集大家充分发表意见,对当事人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既宣传了党的政策,又达到了良好的司法效果。从建国以来,特别在广大基层地区,调解及和解一直是基层司法机关的重要司法手段之一,只是一直未加以规范,使之形成完善的司法制度。2008年中央《司法改革意见》提出:建立和完善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对刑事自诉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探索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并明确其范围和效力。曹建明检察长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坚持对轻微犯罪落实依法从宽政策。着眼于加强教育转化、促进社会和谐,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依法决定不起诉。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并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简化审理程序。对因家庭或邻里纠纷引发、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依法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二?、?对当前基层司法及社会现状的思考

???广大基层农村是社会矛盾多发的地方,也是民生问题多发的地方。群众的传统思想是不好讼,讲求“和为贵”,不到一定程度都会忍气吞声,所以长此造成了社会对“民权”、“民生”的忽略,因此当矛盾突出时,没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予以解决。因种种原因,在很长时间里,广大农村的群众总会面临“告状无门”的难处,因此才有“秋菊打官司”现象。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法制愈加完善,法律思想也逐渐深入社会各阶层,法律对人们的权益保障也日益完善,特别是“人权”第一次被写进宪法,标志着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有了质的飞跃,人们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民主权利保护逐渐被细化并得到有力的保障。比如《刑诉法》规定,故意伤害类案件属可自诉可公诉案件,在以前公安机关一般不会予以受理,这就导致本来身处弱势的被害人举证的困难,由此引发不少上访问题。因此,从保护被害人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立场出发,公安司法机关逐渐对伤害类案件重视起来,通过国家公权力追诉犯罪人,并补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但近年来,公安受理的伤害案件陡然增多,此中原因值得思考。人们维权意识日渐提高不可否认;经济发展,引发伤害案件的原因也多元化。但对年度受理的侵犯人身权利案子的情况大致分析即可发现,伤害类案件占全年案件总数的相当比例,而且大多数是农村邻里田地纠纷或言语不和引发的厮打,仔细分析即可发现几乎所有的受害人本身都有过错,有些甚至是“挑拨防卫”或者“挑拨伤害”,造成伤害后,受害人就心安理得的漫天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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