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加重责任理念及其制度建构.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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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严格责任主义原则因保障交易安全功能而倍受推崇,但其无论是在概念内涵、

外延还是在规则构造上都无法有效区分民商事责任,应该由商事加重责任这一

概念取而代之。商事加重责任的法理基础在于商人的营利性这一本质属性,以

及组织体、专业性、效益价值本位、高风险性等特性。商法的核心理念是效率

与安全,确认与保护营利原则是为了有效平衡商人的权利义务以实现效益最大

化,最终回归营利之本旨。商法确立与建构商事加重责任的法理及其制度体

系,可以清晰识别商事活动的特殊性、凸显民商法规则差异进而维护商法的实

质独立性。

所谓商事加重责任理念,是指商法使商事主体承担相较于一般民事主体更

严格的义务和更重的法律责任,体现出法律对商人强制性要求强过民事主体的

理念。此为民商法区分的核心理念之一。商事加重责任理念,首先体现在商人

的高度注意义务,其次体现为连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等加重责任。

民商合一的私法立法体系背景下,商法学者努力尝试归纳出一些商事关系

的独特性,提炼出商事规制特有理念,如交易效率原则、交易安全原则等。同

时商法学者也强调引入商事审判思维,核心之一是商人相较于一般民事主体承

担更为严格的责任、义务。但是一方面由于许多学者聚焦在严格责任主义外延

和内涵的界定,混淆严格责任主义和商事加重责任的关系,另一方面由于商事

加重责任较为缺乏内在法理阐释的自觉,司法实践要么弃之不用,采用民事规

制思维去审理商事法律关系,如违约金酌减规则等;要么难以确定其合理边界

而甚至扩张到民事活动领域,如连带保证的泛滥适用。故而,商事加重责任理

念无法发挥商事责任在整体意义上相较于民事责任更为严格的功能。为此,需

要进一步探寻建立在商法理念基础上的商事加重责任的理论体系及制度建构。

01

从严格责任到商事加重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本身为商事加重责任的子概念,是其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阶

段。商事加重责任理念的“加重”,是指相较于一般民事规制方式而言的。商

法学界一度将商事加重责任称为严格责任理念(严格责任主义),“商事加重责

任”的提法还不多见。但是“商事加重责任”与严格责任并不相同,因此本文

的第一步就是界定二者的关系。

(一)商事加重责任的概念雏形:严格责任主义

民法强调对个体意志自由、行为自由的保护,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

过错责任。商事活动则不然,比一般民事交往呈现出规模庞大、技术复杂等特

性,在现代金融、科技社会愈加明显,且主要依赖少数人承担责任,直接适用

民法过错责任原则将危害交易安全,不利于商业公平正义,故采严格责任主

义,也即商人责任的承担在多数情况下并不考虑行为人过错与否。

单纯的归责原则层面的严格责任,是指英美法上的严格责任原则,意指相

对于大陆法的过错责任原则而言,不以过错为要件的无过错责任。考虑到学术

研究多未细致区分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本文就单纯归责原则层面的严格责

任所指就是无过错责任。

商法上的严格责任主义除了无过错责任要义,尚有商事连带责任等内容,

如发起人连带责任和合伙人连带责任等,所强调者乃是一种整体上较为严格的

私法责任立法理念。所谓“严格责任主义是指商法通过各种加重责任等方法使

得商人均承担相较于一般民事交往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并非仅单纯指英美法

上归责原则层面的严格责任,实质指向商法规范在整体上有别于一般民事立法

的一种政策考量”。质言之,严格责任主义本质上强调的是对商人的责任要求

更为严格,是商事立法整体贯彻的一种理念。这一理念提供的是一种民商事区

分理念,内含利益衡量中的价值判断导向,虽无具体的责任构成和责任根据,

却为进一步寻找商事责任依据以及进行类型化的建构提供了某种指向。但是,

多数商法教材将严格责任主义界定为保障交易安全原则的一个子项,与强制主

义原则、公示主义原则以及外观主义原则等并列,其功能被定位于保障商事活

动安全,其内在法理被限定为商事风险的预防与分配,也即一方面增加行为方

的违约成本以约束其不当行为,一方面保护相对方免遭不测风险之损害,路径

就是要求对风险有控制可能的一方负担较高的注意义务,以平衡双方利益。如

果将严格责任主义单纯限定在维护交易安全的范畴,会限缩其对商人更为严格

的责任要求的整体商事立法理念,并制约其在民商事区分中的实际价值发挥。

总之,商法上严格责任主义的本质,在于考虑到商事关系特性而对商主体

设定了比一般民事责任更为严格的责任,体现商法在总体上区别于民事规制方

式的理念和价值指向。总而言之,可以将其主要特性总结为:(1)究“严格”的

含义,是指相较于民事责任而言,包括商事连带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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