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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形态在企业纪检监察工作运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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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公报中提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四种形态”,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中实践“四种形态”,关键要用好“第一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要保证实践“第一种形态”的可行性。本文以企业“第一种形态”的运用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运用过程中存在的痛点难点问题,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第一种形态;重要性;难点;对策

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七章第四十条提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从党章中提出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可以看出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是基础、也是关键,其重要性也可见一斑,需要我们突出抓好实践运用。

一、什么是“第一种形态”,其重要性如何体现?

监督执纪“第一种常态”,即“党内关系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传承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然而,运用把握好“第一种形态”并非易事,这就要求企业纪委创新办法、改进方法,抓早抓小,及时发现领导干部的苗头性问题,筑牢防止犯错的第一道防线。

(一)运用“第一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道防线。

很多被查处的违规违纪事实证明,干部都是从一些小错开始,逐渐形成了一些大错,在这一过程中,某些干部由于缺乏及时的提醒,从而导致酿成了轻违纪的行为。根据党员的日常行为以及生活作风上的问题,及时发现一些微小的问题,注意出现的倾向性的问题,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谈话提醒,唤醒干部的党性,及时将一些苗头问题扼杀在摇篮里,起到治病救人的作用。

(二)运用“第一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工作。

“第一种形态”如果不能成为常态,全面从严治党就将失去基础。落实“第一种形态”,一方面要把红脸出汗体现在日常监督管理中,通过多种形式的谈心提醒,严肃的组织生活,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也要在出现苗头及时提醒,在发现问题时立即纠改。

(三)运用“第一种形态”是践行监督执纪更重的责任。

中央纪委强调,监督执纪要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核心就是要求各级纪委不仅要执纪办案“治病树”、“拔烂树”,更要协助同级党委用党章党规党纪规范好党员行为,切实做到“护森林”。如果热衷于“办大案”,而忽视了运用“红脸出汗”等手段加强日常教育监管,往大了说,就是没有遵守党章要求,没履行好党风廉洁建设监督责任;往小了说,放任干部由小错变大错,也是对干部的不负责任。

二、企业运用“第一种形态”有何痛点、难点?

(一)认识欠缺,手段和方法单一,导致“不会”落实。对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存在理解不深,认识不到位,有的单纯认为只是开开民主生活会,仅仅搞搞形式上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有的仅采取集体谈话、约谈等较为单一的方式,忽视了更为严厉的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有的只使用函询谈话,而没有形成常态化对重点监督对象、重要岗位同志的谈心谈话,减弱了这部分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好人主义思想严重,工作力度不够,导致“不想”落实。个别同志存在“批评上级怕被为难,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自我批评怕丢面子”等思想,好人主义思想严重,排斥运用“第一种形态”。有的单位在工作中“雷声大雨点小”,责任落实层层递减,在采取约谈、批评、诫勉谈话过程中,也是表面形式化,导致“雨过地皮湿,风过草抬头”,完全是不痛不痒;有的单位通报批评的问题,不点名道姓,只说现象,缺少问题和情节的具体内容,无法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以笔者所在单位开展的整治基层及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扫雷”行动为例,责任落实层层递减,导致在基层层面,“扫雷”变成了“扫灰尘”,行动效果大打折扣。

(三)对相关党规党纪解读不到位,理解不透彻,导致“不敢”落实。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习惯按部就班,学习和运用能力不足,仅使用现成的方法、模式和监督执纪手段,不会用“第一种形态”。不明确党员干部在出现什么问题时需要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工作中出现畏手畏脚的情况。不清楚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存在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党组织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的等十种苗头性问题时,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方式进行处理。关于这一问题在2017年11月中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编写的《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系统指标体系解读》一书中也明确给出了12项组织措施。主要包括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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