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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法院司法送达服务平台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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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实践中的送达困境

送达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及时高效的送达对确保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送达难”的问题始终困扰人民法院工作。以下结合江西基层法院的送达实践,对“送达难”进行具体分析。

(一)基层法院送达的传统做法

江西省基层人民法院传统的送达方式主要是先通过电话通知被送达人前来法院领取诉讼文书,再根据电话联系情况采取前往被送达人住所地进行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对于通过以上方式送达不到的,则采取公告送达,基本没有采用过委托送达及转交送达等方式。从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各送达方式运用情况看,邮寄送达是该院主要采用的送达方式,电话通知被送达人为辅助送达方式,前往被送达人住所地等上门送达与公告送达为补充送达方式。据该院统计,2015年该院受理民事案件1697件,其中通过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的占75%,通过电话方式通知前来法院送达的占15%,法院送达人员上门直接送达的占6%,公告送达的占4%(见图1)。

图12015年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送达方式统计

(二)传统做法折射出的“送达难”

1.电话通知送达无准确记录导致送达难

在通过电话通知方式进行送达的过程中,存在部分被送达人口头应诺却不见诸行动的情形。针对这种情形,只能由法院工作人员对通话情况记录并制作送达工作日志。电话记录不仅增加了送达工作量,也不能准确记录所有通话情况、反映送达内容。尤其针对简易程序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依据该规定,通过电话方式传唤当事人是符合程序的,但是部分法官还是会担心电话通知情况无法准确记录和留存,从而选择其他送达方式。这种担心背后所反映的,正是通过电话通知方式进行送达所遇到的困境。

2.直接送达难以寻人导致送达难

(1)社会流动性增大的客观原因。目前法院能够掌握的被告人信息,主要是由原告提供的信息或从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但是随着社会流动性的不断加大,原告提供的信息以及户籍信息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被告如因租房、工作等搬离原住所地后,法院难以掌握其现住所地,从而难以对其进行直接送达,影响送达效率。

(2)当事人刻意躲避的主观原因。实践中也存在不少当事人出于逃避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动机,实际并未离开住所地,但刻意更换居住地和电话号码,让法院工作人员难以寻人的现象。

3.邮寄送达签收难导致的送达难

邮寄送达方式的设计初衷就是为了解决送达难,实践中成为最受法院欢迎的送达方式。但是,邮寄送达方式的弊端在实践中也逐渐显现,一是邮件回执上受送达人签名不实,二是邮件回执反馈不及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6条,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实践中,邮政机构有时不能及时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而是数月以后才统一将数十个法院专递的回执反馈给法院。从法院的角度来说,案件的审理不能因为等待邮政机构的回执而停滞,法院只能通过11185电话或“邮政100”网站等自行查询法院专递送达情况,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出来。这必然会导致法院对送达情况掌握不及时,乃至有时临到开庭,才发现相关文书通过邮寄方式未送达当事人,而不得不重新安排开庭时间。

4.滥用公告送达导致的送达难

法律对于公告送达的适用有着严格的规定。但由于实践中被告人刻意回避送达,公告送达适用有上升的趋势。从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的统计来看,公告送达的使用率也达到了4%,其主要问题在于以下几点。

(1)滥用公告送达,影响程序合法性。公告送达本身作为一种拟制送达,必须是在被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不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但是对于何谓被送达人下落不明,法院很难查明且各个法院判定标准不一。例如,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般要求有被送达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具体到个案中,在部分居委会或村委会拒不出具相关证明的情况下,法官对于公告送达的适用要求也不尽相同。同时,对于法院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不到的情况,因电话通知、直接送达等无法留存相应的送达证据,故从案卷中可能无法体现公告送达适用的合法性。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因质疑公告送达合法性引起的申诉案例。

(2)滥用公告送达,影响案件审理效率。目前,包括南昌高新区人民法院在内的大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公告送达仍是通过传统纸质媒体(如《人民法院报》)进行公告。以《人民法院报》公告为例,须将纸质公告稿及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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