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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之探析*

劳动者身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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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利用课余时间私自在校外的用人单位工作的“打工大学生”应当具有劳动者身份。虽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似乎否认了这种劳动者资格,但通过我国《宪法》、《劳动法》相关条文的解释可以发现,真正的结论并非如此,打工大学生的劳动者资格应当得到承认。而且美国、德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均认定打工大学生具有劳动者身份。

论文关键词:打工大学生,劳动者,劳动者身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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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高校收费体制的改革(由国家提供学费转为个人支付)和教育培养模式的变革(由“精英化”变为“大众化”教育),这使得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走出校门,选择从事销售促销、餐饮服务等工作。这些大学生到底是何种身份,受何种法律规范,具有何种权利却充满争议。其中,尤以2007年广州媒体报道的“洋快餐店涉嫌非法雇用大学生事件”最具代表性。其间,劳动法学者、实务界人士、相关利益集团、新闻媒体都参与了这场争论,甚至相关政府部门也就此多次表态[1]。尽管最终以洋快餐店为代表的用人单位胜出了,但对于这场争论的一个核心问题,即被洋快餐店雇用的大学生是否具有劳动者身份,却并没有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下面笔者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打工大学生”的概念界定

不可否认的是,在目前的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身份分析,活跃着这样一群在校大学生。他们利用课余时间和假期,未经学校的统一组织和管理,私自在校外的用人单位选择从事销售促销、餐饮服务等工作,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在此,笔者拟将这一特殊的劳动者群体称为“打工大学生”,并将此类性质的用工现象称为“大学生打工”。笔者注意到,在相关报道和著述中,多将“大学生打工”称为“大学生兼职”或“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国学术期刊网。但笔者认为,这两种称谓的使用既不确切也不妥当。

1.“兼职”的概念:在本职之外兼任其他职务[2]。“兼职”一词并非法律用语,而是对一种社会现象的描述。它具体是指,一个人在已经拥有一份工作的前提下劳动者身份分析,又利用这份工作之外的时间从事第二份甚至是多份工作的状态。然而,大学生打工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兼职”的情形。因为大学生的身份是学生,是在以学业为主的前提下,只能利用课余的时间从事打工。在学业之外从事一份工作的情形,显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兼职”。即使是少数生活极度贫困或者对生活有特殊追求的大学生会有可能从事两份以上的工作,但这也明显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兼职”。

2.“勤工助学”是指高等院校组织本校学生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内产业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学生从中取得相应的报酬的活动。这一名词是由1985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正式提出[3]。在2007年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对“勤工助学”的认定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办法第4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第6条规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由此可见,大学生打工与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概念范畴存在差别。勤工助学必须是在学校的组织下进行,而打工大学生大都未经学校的统一组织和管理,属于私自外出打工,不在勤工助学范围之内。而且,勤工助学的资金来源是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勤工助学基金”,其专门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劳动报酬,是以资助经济困难学生为目的。因此劳动者身份分析,勤工助学是国家对贫困学生的一种优抚措施,而大学生私自外出打工则属个人行为,不在国家优抚支助政策范围内。

二、我国相关法律上的解释和论证

有学者认为,纳入劳动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必须要“双适格”,即劳动者要适格,用人单位也要适格中国学术期刊网。而对于本职是学习的学生来说,他尚未进入就业领域,其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是不合格的,因此学生不能适用劳动法的规定[4]。但笔者认为,这样的认定是值得商榷的。

(一)宪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我国宪法上对劳动者的含义并未直接规定,而是通过有关条文表现出来劳动者身份分析,有以下几种含义:一是与剥削阶级相对的阶级群体,如《宪法》(2004年修正)序言的规定。二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包括农业劳动者和城镇劳动者,就业前的劳动者和就业后的劳动者,如《宪法》第8、42条。三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如《宪法》第43、44条的规定[5]。可以认为,宪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打工大学生具有劳动能力,显然属于宪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如按前述观点否认其劳动者资格,似乎存在违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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