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司法解释164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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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司法解释164条--第1页

刑诉法司法解释164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

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诉法司法解释164条规定:当事人及代理人或是近亲属提

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入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对受害人财物损失

情况做出判决。对于此民事诉讼要求要有足够的证据,法院对被

告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来避免原告损失的扩大。下面让小编

为您详细解释一下刑诉法司法解释164条的内容。

一、第一百六十四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

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

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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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

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

际,制定本解释。

二、补充说明刑诉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五十一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

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

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

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

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

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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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

零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

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

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

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

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

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

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

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

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

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

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

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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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司法解释164条--第4页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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