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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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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萍

摘要自从2016年5月1日开始,我国各个行业全面取消营业税改收增值税,是我国为了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构建统一税务管理体制的重要措施,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对此,本文从建筑施工企业的角度谈了实行营改增之后的纳税筹划研究工作,分析了纳税筹划的特点和实行营改增之后税制的变化,提出了几点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希望对于相关的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建筑企业营改增纳税筹划

一、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分析

(一)对企业税务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就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公告做了进一步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以上所举的便民优惠政策,若施工企业人员不加强学习,将使企业面临税不同程度税负增加的风险。

(二)由于建筑施工企业产高利低的现状,进项留抵大的现状普遍存在

原因一是施工企业产高利低的现象很普遍,造成施工成本本身就大,从而取得更大的进项税额;二是施工中材料占比一般在50%~70%,且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门槛较低(年收入达到80万元即可),故造成取得的进项税额中50%~70%的税率为16%,三是近两年由于防尘治霾的影响,各地政府对现场沙石料场进行整顿治理、大面积关停致使现场沙石料涨价严重,基本涨幅度达2~3倍,造成材料成本占比更大,大部门项目实际应交增值税在销项减去进项后达不到2%的情况下,仍在施工所在地钢性支付2%的预缴税金,并且目前税务总局在进项留抵方面并没有相应政策退还机制,使施工企业实际税务负担严重,相较营业税下,会出现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与预缴税额之和的情况,在增值税是价外税的模式下,出现施工企业进项税额与预缴税额在用完业主支付的销项税额的情况下,进一步挤占施工利润的现金流,实际税负远大于计算税负的现象普遍存在。

二、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的方法

第一,坚持贯彻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取尽取,应抵尽抵”原则,是使企业整体税负降低的根本。

第二,合理选择供应商。在实施营改增之后,一方面,增值税为价外税,如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增值税可用于抵扣,采购成本为不含税价格。如供应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增值税不能用于抵扣,需全部计入采购成本。另一方面,以应交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仍然为价内税,进项税能否抵扣直接影响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而从影响计入损益的税金及附加的金额。因此,在确定采购定价和选择供应商时,应以“综合采购成本最低,利润最大化”为总体原则,合理确定采购价格和供应商。

第三,合理选择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施工企业一般计税项目从税务管理层面来讲,首要任务就是做好税负测算工作,其根本依据是成本评估。对于目前一般市政项目来说,业主过程中支付拨款进度比例较低,一般为70%~80%。因此,劳务分包时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3%;又比如,根据财税【2016】140号十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换而言之,有形动产租赁税率可以出现10%,根据目前施工项目实际结算情况,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3%,需要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综上所述,合理选择税收优惠政策对施工项目过程中现金流极其重要。

三、关于消化进项留抵的思考

第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销售、出租取得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時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目前施工企业普遍进项留抵较大的问题,特别是亏损项目多的企业留抵愈大,希望问题能层层上移,得到政策层面对施工企业实际税负的重视,进而改变目前形式税负减少而实际多缴税款无法退回造成实际税负增加的情形。

第二,合理做好纳税筹划,减少对进项税额的取得进而消化前期留抵税额,比如对下分包尽量采用清包工方式取得3%的税率发票,再比如对现场砂石料的取得,在对现场采掘的沙石料厂(3%的增值税率)和商贸企业(16%的增值税率)进行总体比价的情况下,在现场采掘的沙石料厂不含税成本小于或等于商贸企业的情况下,尽量向现场采掘的沙石料场购买沙石料,对方在当地税务局备案后,可享受3%税率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给我方开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既减少了对供应商进项税额的现金流支出,又可进一步消化前期留抵的进项税额。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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