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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
业主(全称):
总承包商(全称):
分包商(全称):
为保证【】企业广场项目(下称“整体工程”)【】工程(下称“本工程”)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业主、分包商和总承包商协商一致,就《【】工程分包合同》(下称“合同”)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质量保修期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本工程经业主、总承包商、监理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并交付业主使用,且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移交给业主之日起(两者中以较晚完成的时间为准)。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不少于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保修书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本工程整体及未做特别规定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期为[]年;
上述质量保修期乃就本工程整体而言,若合同文件或政府有关法则等内对工程整体和/或个别工作或物料有更长的保修期规定,则保修期结束后并不会解除分包商按该等文件或法则所须承担的个别保修责任,分包商以该较长的质量保修期为准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若存在维修,则每个维修项目维修完毕并经业主验收合格后,该维修项目的质量保修期自业主验收合格之日重新计算。若某个维修项目进行过多次维修,则该维修项目的质量保修期自最后一次维修完毕并经业主验收合格之日重新计算。
二、保修范围
本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包括分包商根据合同约定设计、施工的全部工程项目和供应的全部物料。
三、质量保修责任
1、保修费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应由分包商免费予以保修,保修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2、分包商提供24小时有专人接听的维修服务电话(联系电话:【】,联系人:【】),随时接听业主电话、并负责协调解决各种突发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
3、保修处理时限:
渗水、漏水、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出现故障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或本项目物业使用人正常使用的抢修情况,分包商承诺在业主/总承包商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6小时内完成维修。
发生其他紧急抢修事故的,分包商在接到业主/总承包商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其他情况下,分包商须在业主/总承包商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二日(48小时)内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
4、分包商必须在保修期结束前对本工程进行一次由业主(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商管公司)/总承包商和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参与的全面系统的检查,并向业主提供书面检查报告,说明发现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
5、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分包商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业主、总承包商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分包商实施保修。
6、分包商应制定维修单,并在每次维修完毕将维修单交由业主、物业和分包商共同签字验收。
7、保修期结束后,由业主组织验收。经验收分包商已经完全履行了保修责任且无任何遗留问题的,业主向分包商签发《保修完成证书》,分包商保修责任方视为履行完毕。
8、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业主有权自行或另行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损失和责任由分包商承担,业主有权直接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不足部分仍由分包商承担:
1)接到业主/总承包商报修(口头或书面)后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
2)未在规定的到场时间内赶到现场;
3)超过规定的时间仍未完成维修任务;
4)对同一位置或部件经过一次返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
5)因现场保修人员服务行为引起投诉;
6)出现其他违反本保修书及合同约定保修义务行为的。
9、因本工程质量问题给业主、第三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由分包商承担,业主有权直接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不足部分,业主有权继续要求分包商承担。因分包商怠于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全部损失,也应由分包商承担。
10、分包商承诺:无论本工程质量问题属何种原因造成,分包商在接到业主通知后,均遵守本保修书约定保修处理时限要求且不问理由地进行维修,并在维修过程中与业主共同取证,以判断责任原因。不属分包商责任的,由责任方向分包商支付合理的材料及人工费用。
11、分包商同意在质量保修期满后至本工程有效使用年限内,按业主要求继续提供适当维修服务,并按最优惠价格收取费用。
四、其他事项:
1、如发生非保修事项,业主有权请分包商有偿维修,分包商需按照本保修书约定积极维修,不得借故推托。
2、业主有权委托物业公司或商管公司代为履行本质量保修书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除本质量保修书约定外,分包商还需遵守合同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质量保修责任。
4、本工程包含于总承包合同之中,对于分包商的质量保修义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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