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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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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后,先觉的中国人得出了一个判断:中国在武器等硬件技术方面落后于西方;中日甲午战争的失败,更使先人们意识到中国的落后不仅在技术方面,而且还表现在制度、文化等各个领域。自此以后,我国的各种“先进”思想基本都离不开西方文化的背景,并多以西方为标准衡量其先进与落后,这就形成了西方文化的话语霸权。虽然,今天的中国人仍习惯于用汉语思维,但思想、文化乃至于制度之河中流淌的大多是来自西方的“河水”。有些学者认为,这仅仅是表面现象。因为人们发现河中之水仍有许多属于中国文化的“暗流”,起码,河水仍在中国大陆上奔涌。

上述现象充斥在中国人文社科的各个领域,法学研究也不例外,并且表现得更为突出。在被称为法学骨干学科的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商法学、国际法学甚至刑法学中,如果我们检索其主要概念和原理,几乎很少有词汇不是来自欧美、日本等国。即使是被称为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学科,也基本上是用现代西方法学的术语在阐释古代的制度和先人的思想。可以说,中国法学近百年来无可挽回地已经西化了。这似乎是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所以,当我国的许多法学家出访他国,在介绍中国法学研究现状的时候感觉到十分茫然,因为,代表我国法学研究先进水平的许多“成果”原本就是西方的东西。这其中,令外国人理解不了的也许是被我们称之为中国特色的法学那一部分。从解释学的角度看,西方法学传入中国不会原汁原味,中国人在理解西方文化时肯定会带有十分鲜明的中国印记。当然,这样叙说中国法学研究史也许并不可取,因为这很容易使读者误以为我们在为失落的中国文化唱挽歌。其实,在这里我们仅想揭示一下这样的现实,目前关于中国法学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立足于中国,近百年的法学研究是在追赶西方的背景下定位的。当然,这种叙说并不包含对以西方法学为参照系进行研究的赞美或批评。我们承认中国法学的进步与西方的法学的涌入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大学法学院课堂上所传授的知识基本上都是用汉字表述的西方法学。目前关于中国法学的研究不这样做也许不行,因为近百年来我国的法律制度从形式到内容基本上都西方化了。现在高素质法律人已基本上习惯于用西方人的法学原理分析、解释发生在中国的案件。虽然我们也常听说,封建的法律意识还禁锢许多人的头脑,但我们看到,在西方文化“话语霸权”的影响中,这些人的思想很难成为研究的主流,甚至根本无法进入学术研究者的行列。

评介学习西方法律学术无疑会缩短中国法学与西方法学的距离,会增进中西文化交流,也会增强中国文化的自生能力。但像任何事物都可能有其副面作用一样,后进学人对法学研究这种自觉或不自觉的定位也可能会影响中国法学的进展。有学者甚至提出这样的疑问,究竟有没有“中国法学”?因为他们感觉到,目前被称为中国法学的东西实际上是“西方法学在中国”。关于“中国法学”的沉思给提出了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那就是:中国法学界首先应解决什么是“中国法学”的问题。我们可以进一步追问:是不是西方法学的概念、原理由中国人加以传播就是“中国法学”呢?是不是西方法学的汉字化就是中国法学呢?这是值得法学学人沉思的问题。我认为解决“中国法学”的问题,首先应对中国的法学研究进行定位,而这一定位涉及到我们对西方法学的态度,涉及到我们的研究立场、内容、方法及我们为什么要研究法律的问题。

对西方法学我们必须认真对待,这不仅是中西方法律文化交流的需要,也是中国法学进步所必须经历的阶段。我们认为对西方法学的评介及其研究只能提升我国法学研究者的视域,甚或提高我们用西方法学知识、原理理解我国法律问题的能力。这一点应该说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问题在于,着眼于西方立场而进行研究的“中国法学”,缺乏解决中国问题的能力,难以真正地融入中国社会。所以,我们认为在西方法学已有了一定程度的传播以后,起码应有部分学者专注于对中国问题的研究。我们应把研究的视野定位于中国。只有这样才能使有关“中国法学”的研究有所进步,中国法学的研究者不仅仅是西方法学的传播者。

对于法学研究者的立场,我们认为存在着转向问题。总结解放后至今的法学研究立场,我们感觉到明显地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用政治中心主义立场代替研究者的法学立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法学各学科中充斥着绝对的阶级意志论。本来阶级分析学说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它是研究人文社会科学的重要方法之一。但由于受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过去的一些法学研究者把其绝对化,认为这是唯一正确并具有普遍意义的立场。结果使得我国法学研究一度被取消至少是停滞不前。在人文社科领域中,法学有自己独特的视角,属于规范学科的范畴(即主张用法律规范的立场观察分析社会),而阶级分析的立场仅仅是法社会学中的一种方法。如果我们非要固守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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