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规违宪审查建议权(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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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规违宪审查建议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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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展设想

我们总会面临困境,同时我们总是要设法摆脱困境,这样我们才能不断进步。况且,法规违宪审查建议权所遭遇的并不是那种让人无法割舍的两难困境,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更周全的制度设计来摆脱这种困境。

1.建立回复机制

建议提出后,接受建议的机关理应把建议的处理结果告诉建议人,这不仅是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而且更是使建议权发挥其应有效果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制约因素。试想,如果接受建议的机关可以不把建议处理情况告诉建议人,那么公民怎么知道建议有没有被研究过?又怎么能防止接受建议的机关把建议置之不理,或者随便处理呢?

而且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建议权其实就相当于西方国家的请愿权,[28]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让国家机关能体察到民情,更重要的是为了让国家机关能时时尊重和吸纳民情,这才符合主权在民的要求。[29]所以,对于公民的建议,有权机关不仅要接受,而且要及时给予答复和回应,这本身就是建议权应有之内容。如德国,为了使请愿权发挥实际效果,德国基本法第45条C项规定,联邦众议院内应设请愿委员会,接受国民之请愿。[30]日本则在《请愿法》和《国会法》中,对公民的请愿权进行了专门的规范。但由于现行日本《请愿法》中没有规定答复的义务,因而招致了学界的批评:“合法的请愿书限于官署与公署有受理的义务且有诚实地处理的义务。”因而应修改《请愿法》,“对已受理请愿的官署与公署,关于修改、废止法令及罢免公务员等请愿的处理,应该有将其经过及不采纳的理由答复给请愿者的义务。”[31]我国台湾省也专门制定了《请愿法》,该法第8条规定:“依据本法所定方式提出之请愿,接受请愿的机关,应将请愿结果通知请愿人。”[32]德国、日本和台湾省的这些做法和观点都很值得我们借鉴。

最后,这种回复机制,不仅有比较法上的借鉴基础,而且其设置技术也不复杂。其实只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后再遇到法规违宪审查建议案后,能适时地把建议处理结果告诉建议人,这个制度就可以初步确立起来了。因为我们虽然不是判例制国家,但先例的作用有时是很大的,只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率先确立了这个先例,那么其它接受建议的机关一般都会紧随其后。[33]然后在这基础上,等以后实践成熟后,再通过立法对此进行具体规范,这样我们所希望的回复机制就可以基本成型了。

2.发展为诉权[34]

回复机制的建立虽然可以使我们摆脱建议石沉大海,杳无音信的困境,但它并不能使我们摆脱启动违宪审查程序当然不能的困境。要摆脱这个困境,我们必须把建议权发展为诉权。这不仅是权利救济的需要,也是加强立法监督的需要,更是保障公民主体地位和主人翁身份的需要。

但要把建议权发展为诉权就没有建立回复机制那么简单了。因为诉权同时意味着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而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涉及宪政体制的方方面面,这需要长期的改革积累才能完成。所以,虽然建议权离诉权只有半步之遥,但这半步之遥的跨越却需要我们长期的蓄力。但历史的必然,[35]民族复兴的伟大抱负,必定会驱使我们尽早实现这一历史性跨越。

注释:

[1]这一事件的详细报道,及建议书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崔丽:《三位中国公民依法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中国青年报》2003年5月16日,第7版。及闵家桥:《激活中国违宪审查》和《以公民的姿态挺身而出》,《南方周末》2003年5月22日A3及A4版。

[2]这一事件的详细报道,及建议书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崔丽:《五位法律专家针对收容遣送制度提请全国人大启动特别调查程序》,《中国青年报》2003年5月28日,第7版。

[3]这一事件的详细报道,请参见盛学友:《两公民质疑“信访收容”》,《南方周末》2003年10月9日A5版。

[4]这一事件的详细报道,及建议书的具体内容,请参见:郭国松:《劳动教养制度缺乏法律依据》,《南方周末》2003年9月4日A3及A4版。

[5]有关该事件的报道请参见何晴:《我是乙肝患者,但我不是乙等公民》,《南方周末》2003年12月25日A4版。

[6]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1日生效。以下简称《立法法》。

[7]2001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7号公布,2002年1月1日起生效。以下简称《备案条例》。

[8]浙江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于2001年2月16日通过,同年3月1日起施行。

[9]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地方立法条例都有该内容的规定,为了叙述简便,本文的论述都以《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作为分析代表。

[10]为叙述方便,以下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都统称为法规。

[11]这里的被建议的立法机关即指被建议违宪的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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