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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管理细则制度(详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医务人员与医药代表的行为管理,切实营造风清气正的医药购销环境,确保临床工作有序进行,依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受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聘请,从事相关产品推介活动的工作人员,包括以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推广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指本院与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使用、管理相关的所有人员。
第四条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接待医药代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党建办公室负牵头管理责任,药剂科、库房负责组织管理责任,其他有关业务、职能科室主任对本科室负直接管理责任。各科室在党建办公室的指导下,需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第二章接待管理
第五条医药代表在本院进行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前,应先在药剂科、库房等相关职能科室登记建档,相关信息由相关职能科室报党建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六条医药代表登记建档应包含以下事项:
(一)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学检验检查等生产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学检验检查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范围和授权期限;
(四)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五)载有医药代表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医药代表应于每年1月前在卫生院微信公众号下载《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表》,完成在本院的登记备案。若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备案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本院开展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等活动。
第八条预约登记。医药代表需到卫生院微信公众号下载《医药代表来院接待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后发至党建办公室电子邮箱进行来院预约登记。在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下,医药代表可直接到党建办公室填写《医药代表来院接待审批表》。
第九条接待审批。党建办公室接到医药代表预约后,应在征询药剂科、库房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接待,并明确接待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接待人员。对于推介新产品和敏感药品、耗材以及举办协会学会活动的,需征求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进行回复。
第十条接待医药代表应严格遵守“三定两有”规定,即规定接待时间、规定接待地点、规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
(一)接待管理部门。药剂科、库房负责医药代表到我院开展业务工作交流等工作的预约登记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其他不属于药剂科、库房工作范围的事项根据内容归属有关职能科室。
(二)接待时间。自2024年起,每月第一周的星期四下午3:00—5:00为医药代表接待日。如遇特殊情况,由党建办公室通知顺延到下一周。
(三)接待地点。原则上在办公楼二楼小会议室,若医院会议安排有变动,可临时调整。
(四)接待人员。原则上需2名以上接待人员在场,由所涉科室负责人、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需有党建办公室工作人员或(和)分管领导参加。
(五)接待流程:
收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
听取医药代表对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信息的介绍;
与临床医务人员进行交流沟通;
安排学术讲座等。
(六)接待记录:由药剂科、库房和其他有关职能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对接待工作进行全程记录。
(七)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
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医药代表身份证明、工作证件。
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
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其它相关产品的详细资料。
医院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接待人员在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特)药、耗材、仪器、设备等信息介绍后,应客观反馈使用药品、耗材的临床效果,商洽解决药品、设备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临床需求合规安排学术讲座等。接待结束后,负责接待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将接待登记表交回党建办存档。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若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并经党建办公室审批同意。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三条医药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开展产品技术、学术推广活动,特殊情况需要在非接待日开展上述活动的,需经党建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本页文本下载后即可去水印或复制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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