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会诊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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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会诊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医师外出会诊、邀请上级医院专家会

诊及院内会诊,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

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患者医疗,保护患者、医师、医

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卫健委令第42号《医师外出会诊

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一)各级医师必须认真学习、执行《医师外出会诊管

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

规,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

(二)我院医师外出会诊,必须经医务科批准同意,不

得擅自外出会诊。

日常会诊必须先由邀请医院医务科(门)向我院医务科

或被邀科室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医务科接到会诊申请后,

根据所要求的专业范围,通知相关专业科室主任。科室主任

在不影响本科室正常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安排邀

请医疗机构所指定的且具有相应诊疗资质的医师外出会诊,

或由医务科直接指派指定的医师会诊,特殊情况下由科室主

任安排其他具有相应诊疗资质的医师会诊。科室、个人接到

邀请会诊邀请函的,应先由科室主任签字,被邀者持邀请函

到医务科登记备案,办理会诊手续后方可外出会诊。各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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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科主任不得同时外出会诊。

急诊会诊,用电话提出会诊邀请的,会诊医师会诊结束

后,将补办的书面邀请函(加盖医务科门公章)带回医院,

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交医务科存档,补办手续,并及

时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科。受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开展诊疗活动、紧急医疗会诊和抢救

任务的,接到命令后可电话报告医务科,待完成任务后2个

工作日内应到医务科补办手续。

夜间、非工作日发生的急会诊,由医院行政总值班行使

医务科的职责,联系科主任;相关的书面手续,由医务科和

相关科室在此后的正常工作日补办。

其他形式的外出会诊皆为私自外出会诊(坐诊),属非

法行医行为。

(三)本院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由医务科或总值

班及时告知邀请医院。

(四)邀请医院必须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给予会诊

安全保障,所请会诊内容不超出本院诊疗项目。

(五)承担外出会诊任务的医师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含副高级)、本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作风正派。

特殊情况需科主任及医务科同意后副高级以下人员方可外

出会诊。外出会诊只允许从事在本人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会诊内容必须与在我院所从事的专业相一致。会诊医师应当

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

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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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院,并终止会诊,同时向

上级医师或医务科汇报;否则因会诊引起的纠纷、事故和其

他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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