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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学教育中的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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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学教育中的实践问题

当下中国的法学教育不仅存在着理论训练的严重匮乏,而且在实践训练方面也有不足。虽然法学界能够认识到法学教育的实践趋向,但是并不能真正地理解实践到底意味着什么,因此也难以真正地在法学教育中认真贯彻实践之维度,这就难免使得法学教育出现这样一种倾向:一方面高喊着要加强实践训练,另一方面却只是弄出了一些实践的花架子,因此从法学院毕业的多数学生既匮乏理论的感知力,又无法在具体的工作中得心应手地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尤其是不能对问题提出有效的对策。

一、关于什么是“实践”的问题

在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人们动辄谈到理论和实践的问题,又论及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性,同时还会反复倡导理论联系实际。所有这样的话语给人的感觉是大家都理解了实践,当然也是理解了理论,人们总是以为理论是那种所谓抽象的知识,而实践则是具体的社会运行过程。这样的说法其实很有问题,当人们这么说的时候其实并没有真正理解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当然也没有理解理论和实践的概念,正是因为我们在根本上并没有理解两者的关系,而总是将其当作一种知识话语进行无限的谈论与传播,这其实不仅不利于人们树立理论与实践相互统一的理念,反而会导致理论与实践的脱节,现实的中国法学教育即是这个方面的明证。

由于法学界与其他领域一样多数人将实践看作是与理论相对立的一个领域,于是为了解决理论教育的局限性,就主张加强法学教育的实践性,那么在他们看来什么是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呢?于是他们拿出了一些举措:加大实践性课程的设立比重、定期开展模拟法庭的活动、带着学生到司法机关去实习,加大国际性教育等。所有这些举措听着没什么问题,但在实践中并不能增强学生对于法的深刻理解,也难以使他们在所谓的实践活动中真正地增强实践能力。这是一种严重的对于法学教育之实践性的错误解读,按照这样的法学教育模式发展下去,则使我国之法学教育很难真正表现自身的特色,也难以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发挥真正良好的促进作用。

中国当下法学教育模式的形成有着诸多原因,其间历史和政治的原因自然是非常重要的方面,但是人为的原因也是不可忽略的。中国法学教育之设计在事实上总是取决于几个所谓的专家,这些专家当然都很有名气,他们凭借着自己对于法学教育的理解设计了法学教育的基本模式,尽管每个学校会有一些区别,但并没有本质的差异,这就使得中国法学教育大同小异,没有什么特色。不同的教育模式会塑造不同的师资力量,不同的师资力量会塑造不同的学生,而不同的学生会造就不同的法治实践。当下中国不管我们在法学教育中如何地增加了所谓实践的因素,在其本质上依然是一种单纯的知识化和专业化的教育之路,甚至根本都不是理论化的教育之路,因为理论和知识是根本不同的。

我们必须清楚,当下的法学教育对于实践有着严重的误读,实践不是一种与理论对立的概念,而其本身就是一种理论,理论就是实践,实践就是理论。一个真正把握了理论的人,他的实践能力一定是很强的;而真正能够驾驭实践的人,必然具备理论的天赋。如果法学教育能够坚持这样的理解,那么理论和实践就不会被人为地分开,并在分开之后高呼“让理论联系实际”。其实“理论联系实际”是一种错误的认识,理论本身就是实践的,它不需要联系实际,如果一种理论还需要联系实际的话,那就不是真正的理论;而如果实践本身缺失了理论之维,那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人类之目的性关怀。

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在理解实践的时候,不是从一种所谓技艺的角度进行理解,而是从人类目的性的角度进行理解,将实践看作是一种向善的事业,所以实践在根本上是要关注于人自身之存在命运的。倘若实践远离人的目的,那就不可能真正地具备属于人的价值。所以实践决不能等同于技艺,技艺乃是一种匠人之学,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实际上就是一些匠人在培养着另一些匠人的过程,而根本没有对于人类命运的深切关怀。中国社会在自身的运行中具有一些很有特色的东西,比如我们天然的价值关怀,这就是深藏于我们的传统之中的儒家价值系统,但中国也缺乏一些真正的具有形而上学关怀的价值理论。我们没有对于人的命运的真切关怀,我们不懂得如何驾驭法律并使法律能够让人生活得更好,也不懂得凡与人的生活世界的合理性具有深刻差异的东西不能被隐藏于法之中的价值合理性。而中国社会的价值追求也恰恰体现了中国乃是一种实践理性的文化传统,纯粹程序化的东西在中国是行不通的,也是难以建立的,即使我们有着实践所真正要求的具备实践智慧的主体,恐怕也很难做到他们去推动程序理性的构建。因此,实践合理性永远都是我们筹划法学知识、法律理论、法律实践,以及法学教育的根本性认知前提。这其中渗透了我们对理论与实践的合理阐释,更包含了一种关于实践的崭新话语体系,这是我们应该认真捉摸的理论问题。

二、法学教育中的“判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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