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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管理中知识产权法律诉讼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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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通过知识产权法律诉讼案,对签定科技转化合同、文献检索、合作双方的股权、委托开发的知识产权、委托开发后专利申请所有权、诉讼第三人的知识产权、违约法律责任等的剖析,对科技转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获得了理论启迪,这将有利于科技转化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同时也有利于科技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关键词】知识产权/科技转化/法律诉讼/知识产权保护
务技术窃为所谓个人专有技术,夏陈夫妇要求占50%股权就有悖于法律规定,显得太贪得无厌了!
顺此谈谈,尽管双方3人签字的记录是有效的。由于当事人对我国《合同法》不够了解,出现合同文本不规范问题,是可理解的,只要引起高度注意,签订出规范性技术合同文本是不会再存在问题的。
(6)要严格论证作资入股的技术。对于一项作资入股的技术,不严格认证,势必引起诸多麻烦,其失误又必然造成许多经济损失和精力、时间的浪费。投资人化一笔资金检索文献,把结果告诉夏陈夫妇后,明知是公知技术,却隐瞒不告诉投资人,就太不认真、太不事实求是,严重违背诚实信用,这种人太不可信任了。
对于科技转化合作的技术标的(技术客体)更要严格论证,要从技术的先进性、新颖性、创造性、经济性、实用性加以审查和综合分析。其立足点应该是技术市场需求,即以市场为导向,适应市场需求,选好科技项目,其决定因素是要注重经济性,也就是要认证成本分析,投入产出效价比。把公知技术作为技术标的,就显得盲目了。
当然,洽谈科技转化合作,应该明晰技术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审核提供合作的技术的所有权,科技人员应如实区分是职务技术或非职务技术,更不能把职务技术窃占为所谓个人的非职务技术。把职务技术私自变为非职务技术,必然导致所有权纠纷;合作双方产生纠纷,如果诉诸法律,也必然导致诉讼中引入“第三人”提起诉讼。
3几点启迪
(1)依靠法律、仲裁、行政管理解决科技开发合作中的纠纷。科技转化合作中,由于诸多原因而出现纠纷,是难免的,在合作各方不能友好协商解决时,可依靠行政调解,或依靠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对此,应该在科技合作合同书中明确出现纠纷的解决方式。
(2)要充分检索、利用专利文献和其他资讯。为了解合作时的技术背景状况,应充分检索,利用已有文献,既可避免重复性研究,以新的起点开展研究,又可避免将公知技术视作为科技新成果。同时,获知文献检索结果后,获知人无权隐瞒而拒不告知合作另一方,这既是科技职业道德问题,又是人格品质问题。
(3)签署规范性科技合同,界定、明晰各方的责、权、利。开展科技合作,一定要依据《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签署规范性的科技合同,并要明确界定所有权归属、技术股权的份额、技术标的内容和验收指标、各方的义务、合作研究的进度和时效。
合同有效期,甚至纠纷解决方式也要确定。此外,要慎重审定科技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如果一时难以明晰,应注明由提供技术签署合同一方承担责任。对于“后续研究”也要约定清楚。
(4)注重防止国有无形资产流失。法律规定国有财产不容侵犯,国有无形资产流失,已引起国家和科技界的高度重视,国家已立法界定职务和非职务的界线,这样,举国上下都要警惕、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单位除加强法制教育外,还要有切实可行的管理规章制度,在职期间除有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约定和制度外,在离休、退休、工作调动、毕业分配时,要规范资讯材料清点移交,并制订相应的奖罚措施,这样,至少可以减少甚至可避免无形资产流失。
(5)诉讼代理人、专利代理人应不断掌握科技合作的特征特点,缄熟运用科技法律、法规。科技开发合作具有复杂性的特征。国家对科技转化内涵的界定已表明它的复杂性、高投资、高风险性。对于科技纠纷诉讼代理人而言,单纯懂一点法律知识是不行的,连什么是科技所有权转让、使用权转移、专有技术等基本概念都不清楚,怎样能辩论清楚纠纷的实质,又怎样能按“律师规则”行使代理权限。对于专利代理人,虽懂得科技专业知识,却也要不断学习、掌握法律知识,因为代理专利申请,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不熟悉法律规定,将导致好心办坏事,例如把职务技术代理申请为非职务技术专利申请,岂不类似于“助纣为虐”,造成国有无形资产流失。
收稿日期:2000-07-12
【参考文献】
1余鼎章.技术市场中的欺骗性经营行为及其管理对策.研究与发展管理,1997(9)
2余鼎章.防止高校无形资产流失的对策.科技进步与对策,1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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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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