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6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教学课件.pptxVIP

《经济法》6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教学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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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二版)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项目六

CONTENTS产品质量法概述01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02产品质量责任03

产品质量法概述01.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一)产品的含义依《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三)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明示或隐含要求的能力和特性的总和。(二)不属于产品的物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规范的产品有:①建设工程②军工产品③违禁品④初级农产品

二、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产品质量法是指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0年7月8日、2009年8月27日、2018年12月29日进行了三次修正的《产品质量法》,共有6章74条。广义的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产品质量法》以外,还包括规范产品质量的地方性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中所涉及的产品质量的相关条款。

三、产品质量监督制度我国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从法律规定来看,分为产品质量的国家监督和行业监督。产品质量的国家监督是指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产品质量的监督权,主管全国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独立行使的监督权,不受部门、行业、地区的限制。(1)产品质量检验制度。(2)强制监督管理制度。(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4)产品质量认证制度。(5)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及公告制度。(6)行政强制措施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二)产品质量监督的形式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02.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对产品质量承担默示和明示担保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默示担保义务,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要求。它是依法产生的,并不取决于买卖双方的口头或书面合同的约定。(三)特殊产品包装要求的规定危险物品、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属于特殊产品,包括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四)生产者不得从事的行为生产者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①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②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③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④生成产品不得掺假、掺杂,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对产品真实标识的义务(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按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标识。(4)限期使用产品标识。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①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②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质量;③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④销售的产品标识应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标识的各种规定;⑤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或厂址;⑥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⑦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产品质量责任03.

一、民事责任(三)赔偿义务主体及赔偿范围产品质量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四)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一)产品质量侵权的赔偿责任消费者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①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生产者能够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生产者能够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二)产品质量责任的排除

二、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为实施产品质量法所禁止的行为而引起的行政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要受到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其方式有: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

三、刑事责任关于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已经危害或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的;③在食品、饮料、酒类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伤亡事故的;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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