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体制下透明度义务履行问题与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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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透明度义务履行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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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达

摘要:透明度义务是WTO协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WTO体系得以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然而目前许多WTO成员并未忠实履行其透明度义务,并因此招致美欧日等国的质疑。为了更好地使WTO成员国履行其通知与透明度义务,应当推进WTO监督机制的改革以及推进WTO成员国国内的立法,最终提升WTO规则整体实施效果。

关键词:WTO体制;透明度义务;政府干预

透明度义务原则在WTO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WTO体系得以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成员不遵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透明度义务,将损害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职能和组织的信誉。不幸的是,当前WTO各成员在履行透明度义务方面做得不尽如人意,并引起了以美国为首WTO成员的不满。2019年3月1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了《2019贸易政策议程及2018年度报告》。报告指出:透明度义务的糟糕履行使世贸组织缺乏有关履行现有义务的重要信息,并很大程度上导致谈判缺乏进展。由此可见在当前的WTO体制下,WTO成员国并未很好地履行其透明度义务。目前国内学者燕荣群(2011)探索了WTO透明度的标准以及提出了向美国以及日本学习如何落实透明度义务;余兆鑫(2013)以中国的稀土出口问题为切入点提出要加强贸易措施透明度义务的履行;陈凤英(2019)认为WTO许多成员国并未履行其透明度义务,WTO透明度问题亟待改革。基于国内学者的论述,WTO对于透明度义务履行的体制改革已是迫在眉睫,但目前国内缺乏对透明度义务履行改革的深入研究。

一.WTO体制下透明度义务履行问题表现

目前WT体制下透明度义务问题主要表现集中在非市场经济也就是国有经济干预程度的信息披露缺失。

首先,非市场经济体国家在经营非市场经济(NME)的过程中,许多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机制不够透明。局外人无法轻易看到幕后是否有以及有多少国家干预或补贴。

其次,许多“本质上是公共的企业”也就是表面上是私营企业但实际上受国家干预程度很大的企业存在信息披露缺失的问题。虽然许多“本质上是公共的企业”受国家干预程度很大,但是这些受国家干预的信息并未披露。例如,根据《ThePanamaPapers》,在俄罗斯看来是私有的许多公司实际上是在弗拉基米尔·普京的密友的控制之下。在这种情况下,几乎不能断言没有国家干预。然而这些俄罗斯并不会公布这些企业受国家干预的任何信息。

当这种“实际上的国有企业”盛行时,许多WTO规则都被忽视了。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成员国对国内企业的补贴问题。因此,欧盟去年提交在《WTO现代化方案》中提出要增强补贴的透明度,认为“缺乏关于成员国提供补贴的全面信息是现行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最大缺点之一。”这样的现象在非市场经济体国家较为凸显。例如,WTO成员国可以通过命令某家“私营”企业以不合理的低价向该公司出售资源来补贴该公司。同样,政府可以通过命令许多“私营”公司中普遍存在的党委书记制来轻松地实施政策干预,但是实际上WTO很难得知该类政策干预的存在与具体内容。以一个极端的案例为例,假设已决定WTO成员或者表面上同意将其视为NME。然后,WTO会员国可以通过在维京群岛重新注册其所有由州或政党控制的实体,进而隐藏真正的最终受益人。这些也是美国为首的自由主义经济国家对俄罗斯以及中国颇有微词的原因所在。

二.WTO体制下透明度义务履行问题原因

WTO成员国例如俄罗斯与中国等国之所以存在透明度义务履行的问题,是因为WTO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以及国内法的立法缺乏。

(一)WTO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

目前在实践中,世贸组织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来检验各成员透明度义务的履行情况。然而就前者而言,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监督力度并不足以使成员国有效履行其透明度义务。与争端解决机制“硬监督”不同,TPRM属于“软监督”,对于各个缔约国没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更多的是一种道义上的建议,劝告各缔约国能够服从WTO的相关规则,协调彼此之间的贸易政策。显然,这种软约束已经无法适应WTO对成员国的透明度义务履行的要求了。

(二)国内法的立法缺失

以中国为例,目前,中国尚未有专门的信息公开方面的国家法律。虽然中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些规定,但是都是分散的,不具体,不具有可操作性。目前,中国信息公开方面唯一的统一规定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采用“概括+公开列举+兜底条款+例外列举”的立法模式,这个模式限制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对于列举以外的政府信息形式是否公开规定模糊,不利于透明度原则相关义务的履行。并且,该条例立法位阶低,在与其他法律冲突时,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除此之外这部法律是一项行政法规,无法约束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的行为。由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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