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研究.docxVIP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

?

救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研究

?

?

陆一霄

摘要:《民法总则》第183条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特殊规定与同法第121条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存在表面上的法律评价矛盾。对此,特殊无因管理说与独立的法定之债说均存在解释上的矛盾和缺陷。回溯制度来源、对照比较法经验,应当认为无因管理人对本人原则上仅享有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参照损害与费用的转化关系予以种类与数额上的限制,即不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如此,《民法总则》第183条方与同法第121条保持了法律效果上的协调统一。

关键词:见义勇为无因管理损害赔偿完全赔偿原则

没有救助义务,为保护他人权益免遭人为或自然的侵害而为积极救助的行为,在我国通常被成为见义勇为。在传统民法上,此类行为主要由无因管理制度所规制,但是我国法律分列此二者的法律条文,由此引发了救助人所受损害时究应适用何者的法律争议。这种情况也延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83条,其与《民法总则》第121条无因管理制度的关系如何,救助人所受损害的计算方式如何,依旧有待解释明确。

一、条文的评价矛盾

《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该条文沿袭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09条,被认为是专门针对见义勇为救助人的损害救济条文。据此,受益人对救助人所承担的是在侵权人不存在、逃逸或无力承担条件下的适当补偿义务(即非完全赔偿)。但于此同时,同法第121条(沿袭自《民法通则》第93条)又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结合《民通意见》第132条,无因管理的管理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且通说认为一般损害赔偿法上之完全赔偿原则应当适用①。

早在《民法通则》时代就有学者认识到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规定之间可能的重叠②。通说认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客观上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主观上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③。虽然有学者尝试从行为主体、是否具有危险性、是否必然赋予利益、是否可以中途停止、是否可以违背本人(受救助人)意思等五个方面分析了见义勇为行为与无因管理之间的细部差异,但同其也不得不承认,此种差异仅具有认识上的价值,尚不至使其独立于无因管理制度的事实构成④。因此,见义勇为行为完全符合无因管理的基本构成要件,从事层面并不能就二者的法律适用作出有效区分,我们依旧需要从法律层面作出评价与解释。

有观点认为,《民法总则》第183条是同法第121条的特别法,进而排斥了后者的适用,即采特殊无因管理说⑤。但是,这种观点会引发法律评价上的失衡,具体如下:《民法总则》第183条第2句的受益人补偿义务的构成要件有二:1、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2、受害人主动请求补偿。可見,救助人请求受益人承担补偿义务不仅需要证明第三人侵权行为的成立,还需要证明侵权人不存在、逃逸或无力承担的事实。反观无因管理制度,管理人请求受益人偿还费用、赔偿损失的权利,并不以穷尽第三人救济为前提,本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也不以其存在过错为要件。可见,《民法总则》第183条的见义勇为条款让救助人负担了比普通无因管理人更多的要件证明责任。从法律效果上看,《民法总则》第183条下的救助人仅能请求“适当补偿”,这意味着法官具有较大衡平裁量空间且往往不能获得完全填补。但是,依据同法第121条,普通无因管理人却能请求获得全额赔偿。综上可见,虽然救助人的行为理应具有更高的道正当性和社会道德评价,但是他针对受益人(无因管理中的本人)所享有的权利,无论从构成要件还是法律效果层面看,都反而被劣化了。因此,这种解释不应当获得支持。

另有观点认为,受益人的补偿义务和无因管理的本人的损害赔偿义务可以发生竞合,即采独立的法定之债说⑥,并允许见义勇为的救助人自由选择适用。但鉴于法效果的优越性,理性的权利主体自然会选择适用《民法总则》第121条,无疑会使同法第183条成为事实上的具文。不仅如此,如果存在其他民事主体对受益人(被救助人)负有保护和救助义务,则依据无因管理制度,救助人还可以向负有保护义务者主张补偿,并在更优越的举证责任下获得损害赔偿⑦。例如,乘客甲在火车上被匪徒劫持,乘客乙前去救助而受伤。因为承运人依据《合同法》第301条、第302条对乘客负有保护义务,乘客甲还得向承运人主张无因管理的损害赔偿,《民法总则》第183条依旧不会被选择。可见,独立的法定之债说只会让《民法总则》第183条成为事实上“死亡”的条款。

二、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正当性

文档评论(0)

黄锦文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美女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