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个人特定传染病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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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特定传染病保险

第1页共6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特定传染病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432622021122437323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个人人身保险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中特定传染病确诊保险责任、特定传染病危重症保险责任、特定传染病隔离津贴保险责任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责任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间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为15天,续保本附加合同无等待期。

第五条本附加合同共有四项保险责任,其中第(一)项保险责任为必选责任,第(二)、(三)(四)项为可选责任,投保人可自行选择投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按以下内容承担保险责任:

一、特定传染病确诊保险责任(必选)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经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特定一种或多种甲类或乙类传染病(包括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本项保险责任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责任(可选)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经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特定一种或多种甲类或乙类传染病(包括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且以此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给付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传染病确诊保险金和特定传染病危重症保险金的,则保险人给付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时应扣减已给付的特定传染病确诊保险金和特定传染病危重症保险金。

三、特定传染病危重症保险责任(可选)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特定传染病保险

第2页共6页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经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特定一种或多种甲类或乙类传染病(包括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并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出现以下任何一项危重症病症的,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本项保险责任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1.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

2.休克;

3.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ICU监护治疗。

被保险人达到危重症病症前已领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传染病确诊保险金的,则保险人给付特定传染病危重症保险金时应扣减已给付的特定传染病确诊保险金。

四、特定传染病隔离津贴保险责任(可选)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特定一种或多种甲类或乙类传染病(包括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的确诊或疑似患者有密切接触事实,而在等待期后被当地防疫部门采取集中强制隔离措施,保险人依照被保险人实际隔离日数,在扣除免赔日数后,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特定传染病隔离津贴日额给付特定传染病隔离津贴保险金,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特定传染病隔离津贴保险金=(实际隔离日数-免赔天数)×特定传染病隔离津贴日额

当被保险人确诊罹患特定传染病,或被确诊未感染特定传染病的,则自确诊之日起不再计入隔离日数。

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特定传染病隔离津贴保险金日数达到保险单载明的特定传染病隔离津贴保险金最高给付日数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传染病隔离津贴日额、免赔天数、特定传染病隔离津贴保险金最高给付日数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情形或者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传染病、达到特定传染病危重症病症、因罹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传染病导致身故或被隔离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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