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驱动电视剧版权交易市场发展革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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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驱动电视剧版权交易市场发展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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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电视剧是影响人们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程度深的文化产品之一,它既有商品属性,又有文化属性。在“互联网+”背景下,电视剧的策划、制作、交易、传播、消费等产业链发生了巨大变化,给电视剧版权的保护与电视剧行业管理带来新的挑战。

【关键词】“互联网+”;电视剧;版权交易

【作者单位】党雷,西安电视剧版权交易中心。

G222A【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18.16.007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互联网+”计划,要求促进互联网和传统产业相融合,以形成新的经济形态。这表明互联网不再是简单的渠道和工具,已从生活服务向生产服务进行转型深化。“互联网+”不仅是传统行业与互联网平台的简单融合,更是指借助互联网思维、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运营模式,全面提升传统产业的重要举措。电视剧作为一种精神文化产品,也自然与“互联网+”密不可分。2005年2月,YouTube设立,开启了网络视频分享先河。互联网重构了电视剧的播出端,改变了电视剧的生产传播方式和人们的消费习惯,还与电子商务相结合,给电视剧产业带来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互联网+电视”不等于互联网电视,更不等于网络视频或其他单一形态,它是在互联网自由、平等、开放精神的深刻影响下,整个电视行业从理念到思维方式的整体变革[1]。

一、互联网推动形成新的电视剧版权交易链

1.交易主体的变化

交易主体方面,互联网技术的出现增加了新的媒介传播渠道——视频网站、IPTV、OTTTV等,也产生了新的版权内容采购方——互联网内容提供方,他们逐渐成为重要的电视剧版权购买方。互联网介入电视剧行业,改变了电视剧版权交易双方的市场地位,从近乎单边的买方市场向更趋平等的双边市场,甚至买卖双方高度融合的交易模式进行转变。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开始建设互联网,1994年中国实现与国际互联网连接。30多年来,逐渐形成了互联网媒介生态圈。互联网具有历来最快的沟通媒介影响力,它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打破了包括电视剧行业在内的各个行业之间的壁垒,迫使传统行业升级换代。

互联网促进了媒体融合发展。如今,作为传统媒体主要力量的电视媒体,主动将互联网思维融入电视业务当中,以求创新电视媒体的发展模式。三网融合技术推动了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技术融合,传统电视向着高清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方向发展,具备互动性、共享性等新媒体特征。而新媒体日益“移动化”,只要通过智能手机或智能设备终端连接网络,就可以方便的传输信息,全媒体平台成为一个重要定位。

互联网对电视剧产业的革新首先表现在增加了新的传播渠道。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使得人们开始养成通过视频网站、IPTV、OTTTV、手机等渠道收看电视剧的习惯,不再只是通过有线或无线电视网络在固定时间借助电视机观看电视剧,电视剧的消费呈现多屏化、碎片化、移动化等新的特性。数字电视和IPTV机顶盒的回看、点播等功能,使得观众的收看行为在时间上更为便利,时移收视成为电视剧传播中的新特点。

互联网推动产生了新的电视剧版权购买方——网络内容提供商,改变了电视台长期主导电视剧版权购买市场的局面,使处于买方市场、半拉子市场经济的电视剧交易市场向更充分的市场经济转变。电视台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是重要的舆论引导和宣传思想阵地,也是电视剧相当长一段时期的主要传播媒介,是电视剧版权的主要采购方。互联网传播媒介的出现打破了这一格局,互联网运营方的企业属性决定了其必须以平等市场主体身份参与电视剧版权交易,依靠自身实力在竞争中胜出,近年来信息网络传播权价格的暴涨便是视频网站参与市场竞争抢购网络版权的结果。如今,互联网视频内容提供商,特别是视频网站与电视台的购剧竞争日益加剧,视频网站与电视台从“台网联动”发展到“网台联动”、网络独播等电视剧播出模式,视频网站越来越成为最主要的电视剧版权购买主体。

互联网产生了电视剧制作的生力军。为降低电视剧版权采购成本,以内容增加用户黏性,网络平台纷纷向上游制作端延伸,进入电视剧制作领域。2016年,乐视网号称投资40亿元打造“保底+分成”的影视剧制播合作模式,试图将制作公司与乐视视频紧密绑定,掌握更多优质影视资源。腾讯视频、爱奇艺等也都选择“版权购买+自制剧”的内容获得模式,并持续制作电视剧内容。国产网络剧呈现大规模、高速度、精良化发展势头,一批网络剧已经具有传统电视剧的品质,网络剧播出带来的超高人气和影响力也带动电视剧创作和营销,使得網络剧反向输出电视台现象更为普遍。

互联网催生了电视剧观众的分化。多屏时代的观众呈现分化趋势,电视用户与网络用户交叉融合,以年轻群体为主的网络用户成为网络视频消费的主力。“每个世代在成长历程中都会有一个主要媒介,即该世代最习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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