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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的定义与分类研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视听作品”的修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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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的定义与分类研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视听作品”的修改--第1页

视听作品的定义与分类研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

第三次修订中“视听作品”的修改

视听作品的定义与分类研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

三次修订中“视听作品”的修改

引言

视听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涵盖了广播、

电视、电影、录音、录像等表现形式。在数字化时代,视听作

品的影响力和商业价值愈发突出,因此对其定义和分类进行研

究成为重要课题。本文将对视听作品的定义与分类进行深入探

讨,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关于“视听作品”

的修改。

一、视听作品的定义

视听作品是指那些以视觉和听觉为表达方式,通过电子媒

介向大众传播的作品。它通过图像和声音的有机结合,为观众

创造了独特的艺术体验。视听作品包含了广播、电视、电影、

录音、录像等多种表现形式,具有强烈的艺术表现力和传播力。

从制作方式上来看,视听作品主要分为实况录制和后期制

作两种形式。实况录制是指将现场的图像与声音记录下来,如

电视直播、现场演出等;后期制作是指对已录制的素材进行剪

辑、混音、调色等后期处理过程,如电影制作、音乐创作等。

二、视听作品的分类

从内容角度出发,视听作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文艺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等。这类作品注重情节、

人物形象的塑造和艺术表现手法的运用,以及具有一定思想深

度和社会意义的内容。

2.纪录片:纪录片主要通过真实的画面和声音记录某一事

视听作品的定义与分类研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视听作品”的修改--第1页

视听作品的定义与分类研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视听作品”的修改--第2页

件、现象或人物,旨在传递真实、客观的信息。纪录片实质上

是一种表达观点、引导思考的方式,具有强烈的教育和启发性。

3.动画作品:动画作品以图像为主,通过绘画、设计和动

作的表现形式来展示故事情节。动画作品在国内外都有广泛的

受众群体,在文化交流和传播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4.综艺节目:综艺节目是指那些以娱乐为主要目的,将电

影、音乐、戏剧等元素结合起来制作的节目。综艺节目通常以

明星和娱乐性活动为核心,以轻松、幽默的方式吸引观众。

5.广告作品:广告作品是商业领域中的视听作品,其目的

是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来宣传和推销产品或服务。广告作品具

有很强的商业属性,常常运用创意和艺术手法吸引观众的注意

力。

三、《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视听作品”的修改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对视听作品进行了一些修改,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视听作品的范围与权利: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将

广播、电影、电视等视听作品明确列举出来,同时给予了著作

权人一定的权益保护,保护了他们的创造和经济权益。

2.加强对视听作品的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修订后的《著

作权法》加大了对视听作品的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规定

了对视听作品的盗版和侵权行为的处理办法,以保护著作权人

的合法权益。

3.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发展: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对数字

化时代视听作品的特点进行了重点关注,明确了数字化环境下

视听作品的保护方式,以适应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

兼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对视听作品的修改,体

现了我国对视听作品版权保护的重视程度。视听作品作为文化

视听作品的定义与分类研究——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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