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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潢设计咨询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具体公司名称]室内装潢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具体地址]。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室内装潢设计咨询、方案策划;室内软装设计咨询;室内装饰工程技术咨询;装饰材料咨询服务等。(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为准)。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具体年限],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六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东姓名/名称:[股东一具体信息]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号码]
出资方式:[具体出资方式]
出资额:[具体金额]
出资时间:[具体时间]
股东姓名/名称:[股东二具体信息]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号码]
出资方式:[具体出资方式]
出资额:[具体金额]
出资时间:[具体时间]
……
第七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其他权利。
第八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三)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具体金额]人民币。
第十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具体人数]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具体人数]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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