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激励理论的人工智能发明人身份探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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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激励理论的人工智能发明人身份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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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明马子斌

摘??要:随着人工智能自主创造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对以“人类发明者中心主义”为基础的发明人制度发起挑战。激励理论是专利法存在的目的,从激励理论角度考察,期望激励理论、公平激励理论和成就激励理论奠定了发明人激励制度的内部基础。基于对激励理论的逐一分析,人工智能即使能够自主完成发明创造,也不是基于激励意识而产生的结果。有鉴于此,人工智能不能作为发明人与人类发明者并存于专利法之中。面对未来时代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或辅助生成发明的可能性,我国应坚持现有的激励自然人作为发明人进行创造的立法目的,维护既有的自然人是发明人的制度体系。

关键词:人工智能;专利法;发明人资格;激励理论

:F830????文献标志码:?A????:2096-9783(2021)02-0042-09

引言

人工智能的发明人身份是新时代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下的热点话题。2020年10月17日,我国《关于修改的决定》的通过,映射了我国对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发展的时代要求,该决定未对发明人身份做出任何修改,表明我国对“人类发明者中心主义”的坚持,即人工智能不具有取得发明人身份的资格。不仅我国持此观点,其他国家亦是如此。面对科学家史蒂芬·泰勒将人工智能DABUS作为专利发明人提出的专利申请,各国专利局均做出否定回应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解释。美国专利商标局1和欧盟专利局2基于人格理论角度,认为发明是自然人构思的具体化,是其精神的体现,必须由自然人完成;英国知识产权局从激励理论角度出发,表示人工智能只能被指示创新,不能被专利利益所激励,因此人工智能不是专利法设想的人3。

自专利法诞生至今,其一直都是激励自然人发明创造的一种手段,由此,激励理论能够更好地解释专利法的立法初衷,以激励理论为角度讨论发明人符合专利法立法目的。此外,专利法主要通过一种外在诱因来激发发明人的内在动力,过程型激励理论侧重研究动机的形成过程与行为目标的选择、行为的改变和修正的过程,较内容型激励理论与行为后果激励理论而言,与发明人被激励的过程更为契合4。因此,笔者将从过程型激励理论角度出发,分别从期望激励理论、公平激励理论和成就激励理论角度分析人工智能发明人身份以求得出最终的结论。

一、从期望激励理论视角对人工智能发明人身份的考察

(一)以期望为基础的发明人激励理论

专利制度属于制度创新范畴,它是激励创新和保护智力成果的基本法律制度,不仅为技术创新的发明人提供法律保障,而且为激励创新提供基本动力机制。这种基本动力机制主要是利用发明人的内在需求实现,发明人作为技术创新的源头基于利益驱动产生了创新的欲望,才能保证技术创新源源不断,为技术创新提供更多的内在动力。换言之,发明人如果知道自己能够通过专利法获得排他性的权利去排除他人对自己研发成果的任意复制,同时可以利用自身合法权利获取相应的利益,发明人极大可能会放弃闲暇时间转而投入研发实验中去。对于发明人发明创造的动机而言,如果发明成果的后续利用不能实现自身利益需求,发明人极大可能会减少研发时间,这样必然会影响社会技术水平的发展。因此,发明人本身是以一定的期望为动机,通过创造行为来满足自身的需要的主体。

管理学家弗鲁姆认为,工人的劳动是以一定的期望为基础来构建个人活动与其结果之间的联系,以此满足自身某方面的需要[1]。工人的个人需要是激励工人劳动的诱导因素,借此引发工人产生欲望和欲望未得到的不满足感,激发工人实施满足欲望的行为并得到满足感的过程。期望激励理论以公式进行表示为:激励力量(motivation)=∑效价(valence)×期望值(expectancy),即M=∑V×E。效价指的是个人对他所要从事的工作或所要达到的目标的估价,或者说是将目标价值看得多大;期望值是实现目标的概率,激励力量是激励程度或是人们为达到目标的努力程度。三者之间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效价与期望值对激励力量产生直接影响,三者的发展趋势成正比关系,但若其中一项为零,激励力量一定为零[2]。此外,效价的变动对个人行为的幅度具有控制性,换言之,个人对目标的估价存在不确定性,个人对目标价值高低的自我判断将导致个人行为幅度的增强或减弱。鉴于此,费鲁姆提出期望模式关系链,将期望激励理论的要素循环总结为一种直观的表达方式,即个人努力——个人成绩(绩效)——组织奖励(报酬)——个人需要[3]。此关系链负载了个人产生期望激励力量的全过程,关键之处是说明个人的期望动因产生到行为完成是无数个动力循环,并非是毫无相干的独立链条。

期望激励理论与发明人的动因产生过程相吻合。发明人的动因过程可以具体表示为,发明人是基于某种利益的诱惑产生发明创造的欲望,结合自身经验与能力,最终完成发明创造并获得某种利益的过程,这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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