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的司法现状与司法改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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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的司法现状与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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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瑛

(中共宁德市委党校,福建福安355000)

[摘要]随着公民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基层产生大量的权利保障和法律服务需求,招商引资、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等新问题以及婚姻、抚养、赡养、人身伤害、债务等传统纠纷,都涉及到公民的权利保障问题,直接影响到公民的切身利益,此时为公民提供及时而优质的司法救济和司法裁判显得非常关键。基层司法的基本使命在于服务百姓,满足其权利界定和保护需求,因此基层司法改革在司法改革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就当前基层司法改革的现状、存在难点问题和需要实现的目标等作简要评析,希望能借此为推进基层司法改革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基层司法;现状;改革;措施

[中图分类号]D916[]A[]1008-4053(2011)04-0061-02

众所周知,司法机关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由于检察院和负责刑事侦查的公安机关基本上只处理刑事案件,与普通群众日常生活发生联系的频率不高,因此本文采狭义上的司法机关,仅指各级人民法院。为讨论集中,本文指代的基层司法机关,主要是指县基层人民法院及其下属乡、镇设立的派出法庭。

一、目前基层的司法现状。

在基层,广大的群众自我实现法律诉求能力的最基本条件无法得到满足,目前广大基层的经济状况和法律素养远远没有达到能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自我实现”的水平,对那些文化不高、请不起律师,但又不得不走进法院寻求权利保护的群众而言,在没有外界力量帮助的情况下,法院要求他们主张争议的法律要件事实、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和实体请求权、收集证据、遵守举证时限、说明证据三性、阐述法律适用意见,否则就要面临败诉,无疑是一种残忍、不人性,是对正义的嘲讽。基层广大群众因为对法律的陌生和严格司法程序的不适应而丧失应得的权利,诉讼成本过高甚至给其造成二次伤害,这种司法体制很难说是公民所真正需要的司法。同时,司法实务部门承受着来自当事人和民众的巨大压力,为缓和压力,法院系统在基层人民法院倡导一种“人性化”的便民司法,要求基层人民法庭积极推行各种便民诉讼措施,切实满足群众的需要。以便民为口号的基层司法改革目前正透过法院,但是行为方式,不难发现,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存在本质的背离。基层法官调解成功的案件比例高达90%,调解一旦成功,其过程是否遵守了诉讼程序规则并没有太大的意义。但是,这种背离并不能因调解而视而不见。首先,如果案件调解不成功则不得不判决,那么判决作出的程序就需要判断是否遵守了程序性规则,因为程序问题会构成二审和再审的审查事项;其次,基层法院毕竟是司法机关、受司法程序约束,尽管法官可以灵活的调解,但法官的行为方式要受到程序规则的制约,如果为提高调解的效果而任意违背程序规则,会造成“合情合理不合法”的正当性危机,严重削弱了司法程序的规范性色彩,隐含着无视程序的道德风险;最后,默许这种背离使得法官的个性决定司法程序的适用和结果,加剧了司法结果的随意性。

二、目前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

目前基层许多法官为了规避诸种监督可能给个人带来的不利,就往往借助于制度性的安排来转移自己作为法官本应承担的责任。很多法官一碰到“麻烦案件”,动不动就请示主管领导或者要求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结果是法官的责任转移了或者是分散了,而以前司法改革中一直反对的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的现象在这种监督体系中反而得到了加强。司法改革陷入了这样一个困境,似乎司法改革越进行下去,原有的制度弊端非但没有得以根治,反而越是得到了强化,而法官的创造性与进取心也在这种监督网络中丧失殆尽。

在实务中,法官除了诉诸审委会,还片面的追求调解,因为调解结案,法官无所谓对与错,规避监督“导致”的可能不利,而法官自身安全。特别是对于有可能引起上访的案件,法官的所受的压力更大,因而更加倾力调解。有的法院为了当地政府的政治形象,往往充当了政治稳定的工具,将调解率作为重要追求指标。有的法官为免于上访所带来的风险,甚至不惜牺牲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以迎合上访人的要求。对待上访的案件,息诉成了法官最重要的政治任务,至于对案件作法律评价倒还是成了其次的要求。

上访导致的法官职业风险往往不是因为法律,而是政治。由于上访在我国承载了太多的政治气息,与当地政府的政绩息息相关,因而,“息访”往往成为地方政府头等的政治任务,而由于我国司法并未独立于地方政府的权力系统,法院也就必须承担这一政治任务。地方人大的个案监督与上访就有着紧密联系。上访在事实上扮演了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角色,这对司法最终解决机制构成巨大威胁,原本就很脆弱的司法既判力在这种“息访”的政治要求下往往不堪一击。并且,由于司法肩负的“息访”任务,使得司法的地方主义更是得到了极大的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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