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名词解释整理笔记.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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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国际不法行为:国际法主体所做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

一般国际不法行为:违背一般国际义务的行为(侵害别国侨民合法利益,侵犯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损坏边界的界桩等)

国际罪行:违背对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的行为(

从事侵略战争、破坏和平、灭绝种族、

贩运奴隶、贩运毒品、从事海盗活动等)

3.国际损害责任:国际法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4.人权:各国公认的并负有法律义务应予以尊重和保护的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个人人权:泛指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集体人权:泛指每一国家、每一民族以及以每一种族、宗教、语言为特征的少数人团体以全体成员的名义享有的权利,包括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

5.国际人权法:国际社会促成其成员保障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缔约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每一缔约国与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享有权利,国家承担义务)

6.国际人道法:武装冲突和战争期间保护平民、战斗员以及战争和武装冲突受难者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7.国际人权保护:国家和国际组织根据国际人权条约,为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承担特定的或普遍的国际合作义务,并对违反国际人权条约义务、

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防止和惩治的活动

8.国际人权标准: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宣示予以尊重、促进和保护的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两大类)

9.难民: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而留在其本国以外,并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

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而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10.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按照国际法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缔约各方为创立新的行为规则或确认、改变现有行为规则而签订的条约(通常是多边的、开放性条约)

契约型条约:缔约国之间为在某一具体事项上确立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而缔结的条约

11.公约:通常是多国就某一重大问题举行国际会议而缔结的多边条约,内容多系早发型的行为规则和其他制度

12.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重大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达成的协议

13.协定:适用于具体问题的国际协议

14.议定书:补充议定书:辅助性的法律文件,解决更为具体的问题,通常附在正式协议后,诸如对公约的特定条款的解释、保留意见等附属事项

独立议定书:本身是一个条约,需要单独批准

15.宪章、盟约、规约:建立国际组织的国际协议,国际组织的组织章程,一般属于多边条约性质

16.换文:当事国双方通过外交照会,解决双方具体问题的协议

17.宣言:两国或数国会谈后就某一重大问题召开国际会议后发表的含有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声明,若不包括具体的权利义务就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条约

18.联合声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就同一事项发表各自的声明并同时生效

19.缔约能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能力

20.缔约权: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约的权限,由国内法决定。

21.谈判:缔约各方的外交代表为使条约的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而进行的交涉过程

22.签署:表示缔约国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方式

23.批准:国家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表签署的条约的确认,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一种法律行为

24.交换批准书: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条约的证明文件,使条约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25.条约的加入:在多边条约签署之后,没有在条约上签署的国家成为缔约国受条约约束的一种法律行为。

加入的程序通常用来扩大条约到不曾参加谈判的国家,使其成为条约的当事国。

26.条约的保留: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生命,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改变该条约的某些条款在对该国适用上的法律效果。

27.全体一致规则:一个缔约国提出的保留,必须得到全体缔约国的同意才能成立。否则将破坏条约的完整性

28.泛美联盟规则:一个国家对条约条款提出保留,无论是否得到同意,都可以成为条约当事国,反对条约保留的唯一法律后果是条约不再保留国和反

对保留国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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