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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4-20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
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或者仅在使用单位内部区域使用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注1)
(二)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2)
(三)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注3)
第三条超高压压力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
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
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有
关规定:
(一)容积小于0.025m3的压力容器;
(二)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
器;
(三)螺旋板换热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
(四)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
沫)压力罐;
(五)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六)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七)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
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也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六条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端盖)、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
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柱及公称
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包括:
(一)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接接头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
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二)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三)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连接焊缝。
第七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一)核装置中直接接受辐射的压力容器、安装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压力容器、国防或军
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加热的设备(例如以余热利用为目的的烟道式、复合式余热锅炉等)。
(二)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
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三)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
(四)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
管。
第八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改造、维护、使用、检验,均应当严格执行
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
程的执行。
第九条本规程是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企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第十条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类别划分见附件A),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
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
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特种设备安全
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
准后,方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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