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信用卡管理秩序的刑法保护.docx

刍议信用卡管理秩序的刑法保护.docx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

?

刍议信用卡管理秩序的刑法保护

?

?

张彦华

内容摘要: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信用卡犯罪日益猖獗,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和公众的合法权益。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中增设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该罪名将信用卡犯罪的源头行为和帮助行为都纳入了刑法的视野。本文在分析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从刑事立法上对其进行反思,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信用卡构成特征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关于信用卡犯罪的立法背景

从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银行开始从事信用卡代理业务至今,银行卡已成为大众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金融支付工具。中国人民银行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底,中国信用卡发卡量为9026万张,较上年同期增长82%。中国银行卡发卡总量为15亿张,较上年同期增长32.6%。但伴随着信用卡的应用与普及,利用银行信用卡犯罪的案件逐年成倍增加,据专家估算,目前我国每年信用卡犯罪金额约为1亿元,已经成为金融领域犯罪的突出问题。

我国关于信用卡犯罪的立法始于单行刑法。1995年6月30日公布并实施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简称《决定》)以单行刑法的方式规定了信用卡犯罪的两个罪名:信用卡诈骗罪以及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决定》中关于信用卡犯罪的规定上升为刑法典的规范,成为《刑法》中的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但随着2003年银行信用卡业务井喷式的急速扩张,信用卡犯罪活动的手段及其产生的后果都呈加剧之势,并日趋严峻。2004年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在向大会作说明时指出:“近年来,随着信用卡应用的普及,伪造信用卡的犯罪活动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这类犯罪出现了境内外互相勾结、集团化、专业化的特点,从窃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制作假卡,到运输、销售、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等各个环节,分工细密。犯罪活动猖獗。虽然这些具体的犯罪行为都属于伪造信用卡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但是由于在各个犯罪环节上表现的形式不同,在具体适用刑法时存在一定困难”。刑法仅有的两个罪名对于打击信用卡犯罪已经显得远远不够。在此背景下,2004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将这些行为单列出来,密织了刑法打击信用卡犯罪的法网,规定了相应的罪名,进一步加大了对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力度。

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的构成特征

(一)本罪的客体特征

本罪的客体是信用卡的正常管理秩序。信用卡业务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它的开展极大地方便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资金交流,但如果使用不当,会给金融系统造成不小的打击。鉴此,国家针对信用卡业务通过立法、行政等手段进行规范,先后出台了不少法律和法规。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也针对信用卡业务制定了规章制度,确保信用卡业务在正常合法的秩序下开展,因而刑法对信用卡犯罪之立法也是为了维护信用卡的管理秩序。本罪中的行为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以及信用卡诈骗罪具有密切的关系,是后罪的准备、帮助行为。犯罪对象集中在信用卡本身,还没有对特定的财产发生侵害。但是由于这些行为是犯罪分子实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常用手段,其行为本身就有一定的危险性。行为一旦实施就会对信用卡的申请、制作、发放、使用等一系列管理秩序产生妨害,已经严重危害了金融系统对信用卡的正常管理。因此,将其纳入到刑法调整的范围,对于进一步保护信用卡管理秩序,预防下一环节的信用卡犯罪有着重大的意义。

(二)本罪的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信用卡的管理规定,采取特定的手段,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这些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该规定属于例举性的规定,为选择性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三)本罪的主体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从《刑法修正案(五)》的规定来看,其并未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因而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四)本罪的主观特征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但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于故意的定义,我国刑法采取了容忍说,将认识因素与意识因素作为故意的内含要素,明确规定:只有当行为人明知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才能构成故意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的故意内容不仅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对象是伪造的信

文档评论(0)

186****5366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