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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住宅漏雨专项治理

工作实施方案

为及时处理北京市城镇住宅漏雨问题,保障住宅使用安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住宅漏雨专项治理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今年我市降雨量大,群众对住宅漏雨问题反映强烈,为解决好老百姓的急难愁盼问题,根据市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住宅漏雨专项治理工作。本次治理工作主要针对本年度汛期强降雨后城镇住宅屋面、墙面和外窗发生的漏雨问题,利用两个月时间治理住宅漏雨,要求在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确保在入冬下雪前城镇住宅漏雨问题得到妥善处置。

二、工作内容

(一)确保建设单位落实保修责任。对于属于保修范围的房屋漏雨问题,由各区住建(房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对漏雨问题进行及时维修。对于漏雨问题集中的小区,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采取增设报修电话、制定维修计划、增加维修班组等措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维修工作。

(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维修责任。对于实施物业管理的,如果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维修范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对漏雨部位进行维修。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维修范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三)提醒央产单位落实维修主体责任。对于部队和央产住宅漏雨问题,属地街道(乡镇)和社区要提醒央产单位及时解决漏雨问题,必要时请市、区服务中央单位和驻京部队工作职能部门向央产单位的上级部门反映。

(四)通知自管企业主动履行维修责任。对于自管企业住宅出现漏雨问题,由上级管理部门督促并支持产权单位积极开展维修处理,未能主动履职的产权单位,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可向自管企业上级单位发函协助解决。

(五)告知城镇私房产权人自行维修。城镇私有平房发生漏雨问题,由属地街道(乡镇)告知房屋产权人自行修缮,同时可协调属地社会企业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六)要求直管公房和公租房管房单位落实维修责任。直管公房发生漏雨问题,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应要求各管房单位组织维修整治,对提出要求后仍未积极处理的,可函告其上级单位承担维修责任。

(七)指导属地做好兜底救助工作。依据《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上依法建造住宅维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京建发〔2021〕240号)有关文件要求,各区政府应当加强城镇住宅维修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辖区内各街道(乡镇)和各行业管理部门协调做好房屋维修工作,密切关注舆情走向,及时解决百姓诉求;街道(乡镇)应承担城镇住宅应急维修责任,对城镇住宅发生房屋漏雨需要应急维修、维修责任人暂时无力维修的,或者发生突发情况需要紧急维修的,街道(乡镇)应当组织相关抢险队伍进行应急维修,必要时可先行垫付维修费用,按照“先应急后追偿”原则做好应急维修工作;属地民政部门应根据相关政策对城镇“困难户、五保户”的住宅维修工作进行确认,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住户,其住宅漏雨维修费用由属地政府协调解决。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住宅漏雨专班工作机制。各区要组建住宅漏雨治理工作专班,制定治理计划,形成具体治理措施,统筹推进本区住宅漏雨工作。

(二)建立住宅漏雨台账。要明确街乡镇的重点漏雨小区名单,有针对性建立《住宅漏雨维修台账》,突出重点难点点位。系统处理“12345”等途径反映的漏雨诉求,将漏雨集中的小区作为重点解决对象,将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和非经移交等漏雨问题住宅列为重点难点对象,抓典型推案例,以点带面推动维修专项治理工作有效进行。

(三)强化接诉即办机制。各区应建立“12345”专项评估、派单、漏雨诉求工单办理督查等机制,实行清单化闭环管理,动态跟进全流程工作进展,大力推行“动态跟进+销号处理”模式,夯实接诉即办的底线保障措施,确保群众诉求得到妥善处置。

(四)落实应急维修资金使用政策。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漏雨应急情况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3〕253号)要求,属地居(村)民委员会应负责到现场对住宅漏雨情况进行确认,维修工程竣工后各区住建(房管)部门要及时对维修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备案,对符合使用要求的项目要求一周内履行完相关手续,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五)保证漏雨维修质量。各区要建立抽查制度,对实施维修的项目进行定期抽查检查,要求维修责任人加强过程管理,监督维修责任人组织合格专业队伍入场维修,强化施工质量管理。

(六)采取同步整治措施。住宅漏雨维修与第五立面整治工作同步推进,对屋顶违法建设、异物堵塞等人为造成的住宅漏雨行为,要先清理再展开维修工作。

(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抓好住宅漏雨维修动火作业高风险环节消防安全管控,施工期间各项安全措施应符合《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JGJ/T53-2011)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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