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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险大连市商业性棚内果树树体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上述从事棚内果树种植、管理的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在棚内种植或管理果树的树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大棚符合建造技术要求,投保时使用正常;
(二)种植地块应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非泄洪区内;
(三)棚内果树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且投保时生长正常;
(四)果树的树龄应在三年以上并在正常挂果期间,如超过此范围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向保险人说明;
(五)单个棚内种植果树应为同一树种和品种。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大棚损毁导致棚内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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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树体的死亡或失去生产价值,需要进行植株移除的,又或者果树树体的主干枝损毁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雷击、火灾、爆炸;
(二)洪水、暴雨、暴雪。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果树正常的自然死亡或淘汰;
(六)人为纵火;
(七)因技术管理不当及农药、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使用不当形成的果树树体死亡;
(八)因果园管理需要(包括调整植株间距、采光等)而对树枝和树干进行修剪、间伐所造成的主枝折断或果树树体死亡;
(九)大棚棚体未受到损失,棚内树体死亡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果树所结果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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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于保险期间开始前的原因所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
(三)一切间接损失和费用;
(四)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本保险条款其他条目中约定的不承担、免除或减少保险责任的部分,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九条单位面积保险金额根据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和每株果树损失后的再植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单位面积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单位面积保险金额=每株保险金额×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保险面积、每株保险金额和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十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费根据保险人规定的基准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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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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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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