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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

1

为便于您了解本产品,本公司就本产品作如下说明:

一、产品基本特征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一)本保险提供的利益保障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如被保险人以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在被保险人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中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2.如被保险人不是以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8)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患的疾病或其并发症、已遭受的伤害,或已有的生理缺陷或残疾,但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晓并同意承保的除外;

(9)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10)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等);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三)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本合同最高续保年龄为64周岁。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四)保险期间

天安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

2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五)续保和保证续保

您首次投保或者中断后再次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5个保险期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

1.若您在投保时同意自动续保,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本公司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且已交纳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效力自本合同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延续一年。

2.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前,若您申请续保,本公司将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且您按时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则进入下一保证续保期间;若本公司审核不同意,则本合同在该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终止。若每一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本产品停售,本公司将不再接受续保。本公司不再接受续保的,本公司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通知您。

3.不论是否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在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将不再续保,同时本公司将不再另行通知您:

(1)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最高续保年龄;

(2)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4.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且当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经本公司同意续保或在保证续保期间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根据住院天数在两个保险期间的分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不满足本条第1、2、3款所述续保条件或不在保证续保期间的,本公司对其保险期间届满后30天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仍按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六)交费方式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各年龄对应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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