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三方合同的比较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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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三方合同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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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华

摘要:文章阐述了建筑工程合同的定义,分析了建筑工程双方合同与三方合同的差异,以期为工程评标和合同管理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建筑工程双方合同三方合同比较

:F284:A

:1004-4914(2009)08-282-02

在现代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合同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已成为与进度管理、质量管理、成本(投资)管理、信息管理等并列的一大管理职能。现代建筑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通常是通过合同委托完成的,从而决定了合同在工程项目中管理的独特作用。由于社会化大生产和专业化分工的需要,一个工程必须有几个、十几个,甚至更多的参加单位,这决定了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会出现大量的合同。其中,大量的合同属于双方合同,但也存在相当数量的三方合同。并且,三方合同的数量和重要性有着上升的趋势。本文对工程合同中的双方合同和三方合同进行比较研究,以明确各自的界限,为工程评标和合同管理提供理论依据。

一、建筑工程合同概述

1.建筑工程合同基本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如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有专项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合同。”从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法律关系的定义,合同条件明确定义了双方的责权利;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实施工程,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接收工程,同时支付约定的工程价款。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绝大多数合同只有两个合同主体。但由于现代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出于联盟或者制约等目的,三方合同应运而生。

2.建筑工程合同的特点。

(1)单件性或一次性。任何项目从总体上来说都是一次性的、不可重复的。项目的一次性是项目最显著的特点。这个特点造成合同的签订和实施没有比较可靠的参照(虽然有标准的合同范本)。

(2)合同标的物——工程对象系统的复杂性和个性化。现代工程不仅体积大,涉及的专业门类多,而且科技含量高,常常是硬件和软件的结合体。这是工程合同的一切问题和复杂性的根源。

(3)合同定义的工程业务方式的特殊性。工程合同与通常的货物采购不同,先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合同价格和工期,然后再完成工程的设计、供应和施工工作。然而,在招标投标阶段,对合同标的物——工程对象系统的描述通常是不完备的,双方的理解也常常不能保持一致。因此,要求承包商事先比较准确地确定合同价格和工期是十分困难的,这是工程合同的基本矛盾。

(4)合同双方参与合同标的物的实施建设过程。由于项目的一次性、项目的复杂性和重要性、项目投资金额巨大,使得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充满风险,迫使业主参与项目的实施,掌握项目实施的主动权。这与简单的货物采购合同存在极大的差别。

二、建筑工程双方合同与三方合同的差异分析

从上述分析可知,建筑工程合同与一般的经济合同最大或者最终的差异是——甲方参与合同标的物的实施过程。基于降低风险、掌握项目实施的主动权或者监督权,建筑工程合同中经常出现业主签字的三方合同。这为项目中标或项目的实施带来一定的困难和疑惑。一份有三方参与签字的合同是否属于三方合同?笔者就这个命题进行双方合同与三方合同的差异分析,以期明确两者的根本区别。

1.合同标的差异分析。合同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标的是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如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没有标的物。在建筑工程合同中,不管是双方合同或三方合同,标的物不会在性质和范围上存在差异,其相对应的工程对象系统都可以是相同的;同时,合同工作内容也不会存在差异,都属于全寿命周期范围内的工作。基于以上的分析,双方合同与三方合同可以适用于相同的标的物。

但在合同标的上,双方合同与三方合同存在根本差异。合同标的的根本是合同当事人的定义可以看出,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法律关系的定义,建设工程合同的基调是双方合同。合同主体只有两个——发包人与承包人,利于权利义务的划分和纠纷的解决,利于标准和格式化,利于合同研究和标准的合同的推广。在双方合同中的,合同标的——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力义务关系是双方向的。在合同是完善的假设条件下,合同双方的权力义务是对等的,这是双方合同标的的特点。

而在三方合同中,双向关系即可以达到权力义务平衡的状态是不存在的。其合同标的的特点是权力义务连环,权利义务只有在三方制约的前提下才能达到平衡。如“三方代建合同”,除规定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外,还明确规定“政府主管部门”的权限和义务;对代建单位(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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