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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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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标是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而商号是区分市场上不同经营主体的标记,如何解决这两种权利的冲突已经成为实物界和理论界都深感头痛的痼疾?具体阐述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表现形式;指出现行法律对于商号权保护存在的不足;对我国商标权和商号权的法律保护制度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从而回答了如何解决两权冲突问题?
关键词:商号权;商标权;冲突;法律
0前言
所谓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就是指不同的商标权人与商号权人因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文字而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了混淆,使其误认为两者为同一人,或者两者之间存在着某种特定的关系,从而误购商品或接受服务,造成两者的权利冲突?但是实践中表现出来的这两种权利的冲突,却并非完全是那种由于权利相近而引起的偶然的冲突,而更具复杂化?
1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
实践中,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商标的商号化权利冲突?
即将他人注册在先并且享用一定声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中的文字在相关行业作为商号予以登记,并在使用中将商号突出使用而产生的商标权与商号权发生权利冲突?采用故意通过登记或注册程序,试图“合法”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
(2)商号的商标化权利冲突?
即将他人在先登记的商号注册为商标,在相同的产品或服务上使用?
(3)交叉权利冲突?
当他人登记在先的商号与其注册商标相分离时,即他人的商号与商标中的文字不一致时,将他人的商标登记为商号,而同时将他人的商号再注册为自己的商标?
(4)驰名商标引起的冲突?
即将他人的驰名商标登记在不同行业的商号上或者注册在不同的产品上?
(5)驰名商号引起的冲突?
将他人已经驰名的商号注册为商标在不同产品或服务中使用?在我国多表现为老字号引起的冲突?
(6)结合境外因素的冲突?
即在冲突手法中结合境外因素,如通过在境外注册一个公司,公司名称中包含他人知名商标的字样,而后在境内进行相同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或先在境外以他人的商标作为商号注册公司,而后以该公司名义注册引人混淆的商标?
2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当前对商标权和商号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存在着以下问题:
2.1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号权保护不足
(1)没有将商号权作为与商标权并列的知识产权来保护?
我国法律仅将商号作为人身权中的企业名称来保护,显然没有看到商号权在知识产权中的地位以及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价值?
(2)有关商号的立法层次较低?
我国没有商法典,虽然《民法通则》中有关于企业名称权的规定,但极其笼统?而对于商号规定相对详尽一些的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但该规定只是条例,法律的权威性在实际执法中难免受到制约?
(3)没有对商号进行全方位保护的立法模式?
由于我国没有将商号进行准确定位,而仅定位为一种人身权,导致在涉及商号保护时,总是不能合理对待商号权,也就更谈不上全方位保护的立法理念?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对商号的保护均加以提及,但一方面立法零星?分散,另一方面这些规定均是浅尝辄止,不能全方位对商号进行保护?
(4)商号保护的区域性太强?
商号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商号专用权的行使范围方面?对于企业名称实行的是分级登记管理,并只能在登记主管辖区内行使专用权?更为重要的是企业对于登记机关的级别,并无自由选择权,可以说,商号只在特定区域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越这个区域很难认定侵权,商号保护深深打上了行政权力的烙印,与民商法中所主张的公平原则和平等原则等背道而驰,不利于经营主体的充分市场化?
(5)未对驰名商号给予特殊保护?
由于驰名商号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容易产生大量其它经营者无偿利用这种商业信誉的‘搭便车’的行为?因此,驰名商标往往成为众矢之的?虽然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中提出了“驰名字号”概念,并赋予其全国唯一性效力,但其离真正意义上的驰名商号保护还有不少差距,表现在:首先,其限定了只有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驰名的字号,方为驰名字号,从而排除了在某一地区较为驰名的字号受法律特别保护的可能性,对这些字号的所有者来说,颇不公平;其次,三十年的起算不合实际情况,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发展状况,一些现代知名大集团公司都是近几年才广为人知的;再次,对于同区域但经营类别不同的企业,允许使用相同字号,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联想从而造成混淆,该规定却没有涉及;最后,行政与司法的不协调,导致驰名字号所有权人更得不到应有的司法保护?
2.2对商标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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