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劳动关系治理-体现劳动法时代价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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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劳动关系治理体现劳动法时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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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劳动关系治理体现劳动法时代价值

???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劳动法对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关系契约化、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开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法治新时代。但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以及经济结构的调整,劳动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我国亟待确立劳动关系新理念,并用以指导新时期劳动关系的治理,彰显劳动法的时代价值。

1劳动法实施的意义及存在的困境

1、劳动法实施的意义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可以说《劳动法》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重要产物,应改革之需却也是改革必须。但是计划经济的思维定势不可能一夜之间转变,市场经济的理念也并非一蹴而就,这决定了转轨时期的《劳动法》带有先天的计划经济烙印。但是,就像任何新生事物一样,它的存在意义首先大于实践意义,它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重要且必要的组成部分。《劳动法》是一部“劳动法通则”,它的重要意义体现在:它建立了中国劳动法的框架,也结束了中国劳动关系调整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推动劳动关系市场化,充分发挥劳动关系双方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了重要贡献;有效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为建立新型劳动用工制度提供保证;以法定最低劳动标准和契约自由相结合的方式,对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2、劳动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境

《劳动法》产生的历史局限性及特殊的历史背景,必然导致实践操作过程中的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

首先,立法层次不够高。在有些国家将劳动法称为“第二宪法”,可见它对保护劳动者权利,维护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但在我国,《劳动法》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通过的法律,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立法层次较低;其次,原则性的规定较多,不便于实际操作;再次,内容存在不少缺漏,不够完备;最后,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惩处不够严厉。

2加强劳动关系治理体现劳动法时代价值

1、新时期加强劳动关系治理的必要性

法律规范具有权威性、稳定性的特征,与此同时还要满足连续性的要求。改革开放36年,《劳动法》颁布20年,我国劳资关系已发生深刻变化,尽管劳动力总量仍供大于求,但伴随劳动力供给总量越过顶峰而逐年减少,劳动力可以无限供给的时代正在成为历史,曾经极度短缺的资本开始出现相对过剩局面。这一变化使我国劳动者地位开始从弱势一方逐渐趋强。如果不能适应新时期劳资之间力量对比新变化,主动寻求劳资双方利益平衡,劳资之间利益冲突将会日益显性化。这是讨论新时期劳动关系治理的基本出发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意味着劳动关系将进一步市场化和法治化,劳动关系深层次的矛盾在改革的一定阶段将会集中显现。法律根植于社会的土壤,因此《劳动法》必须根据新时期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进行调整,明确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含义,有利于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加强对新型劳动关系的治理能力,体现其时代价值,通过连续性特征保障权威性的实现。

2、明确“用人单位”含义规范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之一,是构成整个劳动法大厦的基石。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力使用者冠以“用人单位”一词,然而,对我国法学界对什么是“用人单位”这一看似简单的概念并未给予足够的关注和深入的研究。学者往往以“保护弱势劳动者”为出发点研究劳动关系相关问题,殊不知,用人单位如若得不到正确的界定和研究,将会出现劳动法适用范围上的困境。既然劳动者工作的单位并非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那么,劳动者的权利又如何能够得到劳动法的保障呢?因此,加强用人单位相关问题研究,既可以明确劳动法领域相关范畴的界定,完善劳动法律关系的合理构建,又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

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也可称为“用人单位”。相应的,只有在这五种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自然人,才可以成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如前所述,劳动法出台的历史背景决定了其对“用人单位”的表述是计划经济时期劳动关系在劳动法中的体现,顾名思义,这种表述法首先体现出的是“单位性”或“组织性”,但并不是我国经济社会中的全部单位组织而是部分单位组织。在社会转型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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