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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府电子政务中的信息共享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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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今社会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基层政府在电子政务中的信息共享需求日益迫切。本文主要分析了基层政府组织在电子政务环境下信息共享的必要性和存在的现实困难,并提出了加强电子政务信息共享的策略,希望能够为基层政府信息共享提供借鉴。

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社会信息化水平已经成为体现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方面,而政府信息化作为社会信息化的基石和方向标,对整个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强调:“依托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加快推进跨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共用;统筹布局建设国家大数据平台、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研究制定数据开放、保护等法律法规,制定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办法。”国家十三五规划强调的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体现了国家重视政府电子政务系统的信息数据共享。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政府拥有大约80%的社会信息资源,但是不同层级、不同地域、不同部门的政府单位,特别是基层政府对于信息数据的交换共享比例与利用效率仍然低下。

二、基层政府电子政务中信息共享研究的必要性

在我国的行政体制中,区级政府也就是基层政府占据着非常重要且特殊的地位,整个国家能否高效率运转直接取决于基层政府的工作效率。如今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尤其是大数据等数据信息的运用使信息社会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基层政府的政务处理受到电子政务这一技术手段的影响,打破了政府组织一些传统的金字塔型层级结构弊端,使行政结构趋向扁平化,创新了基层政府的组织流程,使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对于提高基层政府行政效率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电子政务体系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特别是基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可以被视为电子政务建设的核心内容。电子政务中的信息共享为基层政府不同部门与不同地域的信息共享与获取提供了平台,有利于区级政府由“管制”转向“服务”,但基层政府在电子政务系统中的信息共享在受到技术推动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因此,研究基层政府电子政务中信息共享问题非常有必要。

三、我国基层政府在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体制不健全

1、电子政务以及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缺乏整体规划

目前,我国的电子政务正逐步走向法制化,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电子政务与信息共享方面的规章与政策性文件都是由多部门或者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存在缺乏整体规划的问题。由于缺乏整体规划,导致国家级层面的计划较为笼统,没有国家层面统一的相关规章制度,至今仍然没有一部由国家层面统一完善出台的专用电子政务法律或政府信息共享法规。此外,缺乏整体规划还会导致相关规章制度出现“政出多门”的情况,并且还会出现相关已经出台的法律制度之间缺乏联系和兼容性,甚至出现相互冲突的现象。

2、政府信息共享相关法规部分层次较低

目前,我国现有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和电子政务的相关规定基本上都是规范性和政策性的。同时,基层政府的的信息资源共享往往依靠地方政府的一些政策性文件,甚至是倡议书或者宣言来维系,法律法规与政策层次较低。例如,《电子签名法》《行政许可法》等均不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和通过的,而是由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者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还有一些如《深圳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等地方管理办法是由地方政府颁布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相关法规层次低、数量少,使我国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实际需要得不到满足。

(二)基层政府电子政务建设中信息资源共享的障碍

1、基层政府的认识不足

我国的电子政务与国外相比起步较晚,再加上受各地区的财政等因素限制,导致各地区基层政府电子政务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不同,因而我国基层政府对于信息资源这个新世纪战略性资源的认识不够充分。具体表现在基层政府对于信息共享的认识仅停留在政府信息化阶段,而没有将其作为电子政务建设的核心,或是将电子政务的信息共享视作一个技术问题,盲目追求硬件建设与系统建设的高档化,而对于信息的应用、统筹共享不够重视。

2、电子政务中信息共享存在体制障碍

我国政府信息资源共享还处于不同部门自发建设的混乱状态,仍未建立完善、统一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体制,并且我国实行的是条块分割的行政体制。这就导致不同层级的政府、各个部门的系统模式不统一,使我国政府组织机构之间不能实现共享和互通互联。我国政府信息资源的现状呈现“纵强横弱”的格局,纵向的政府业务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建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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