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区块链技术探讨权利穷竭原则对数字出版物的适用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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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区块链技术探讨权利穷竭原则对数字出版物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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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聂欣妍

摘要:权利穷竭原则规定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经由首次销售后,著作权人就无权干涉该作品在市场上的后续流通。然而新媒体时代下数字出版物的涌现对该原则造成了一定的冲击,权利穷竭原则是否适用于数字出版物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各国的司法机关。本文认为,区块链技术及其特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数字作品著作权保护与现实使用相冲突的困境,著作权人能够利用区块链的特性监控其作品的流通,同时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权利穷竭原则,又称权利耗尽原则或首次销售原则,是指任何一件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一旦由权利人本人或经其同意的人进行首次销售后,权利人就无权禁止该产品在相关市场继续流通,即权利人的相关知识产权已经用尽、穷竭了[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8条也规定:“他人购买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的作品复制件后再次出售的,不用经著作权人的同意。”

各国著作权法都将附载于有形载体之上的作品作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但在新媒体时代,数字出版飞速发展,不同于实体作品,数字出版物不附着于有形载体之上,其本身就是著作权的全部体现,不再承载物的价值。因此,权利穷竭原则能否适用于数字出版物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各国的司法机关。2013年,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在CapitolRecordsv.ReDigi案中认为发行权穷竭原则只保护有形载体商品复件的所有人转售该复件的行为。在欧盟,《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第四条只规定了有形物体的发行权穷竭,欧盟法院也明确表明根据欧盟版权指令,发行权穷竭只适用于拥有有形载体的作品。

然而,荷兰的NUV诉TomKabinet案却对此给出新的解读。此案被告TomKabinet网站向用户提供可合法出售其阅读过的电子书的平台,但卖方必须证实获取所售电子书的合法性,并同意电子书一经售出便删除其备份。荷兰出版商协会得知此网站后提起诉讼,请求关闭该网站。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认为,纸质书籍可以在任何情况下被转售,但目前不能确定适用于纸质书籍的此类规定也适用于电子书。但该网站的运营并不等同于“盗版网站”,由此否决荷兰出版商协会的诉求。而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认定,TomKabinet网站可以转售二手电子书,但该网站未采取有效措施杜绝非法二手书的流通,因此暂时不能解除该网站的禁令。

美国1995年白皮书认为,发行权穷竭原则是与有形载体的作品发行相联系的,如果将来出现一种控制技术,可以保证作品复制件的原始所有人在传输作品后无法保有复制件,而且接收方也无法擅自制作复制件时,那么发行权穷竭原则也可以适用[2]。由此可见,权利穷竭原则是否可以适用于数字出版物,问题在于原始买家是否会在二手转售时制作并出售数字出版物的复件,以及是否存在一种技术能够对此加以控制。这个问题尖锐地点出著作权法的发展应如何跟上当今的社会现实,以保障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权益。

区块链技术的出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数字出版物的著作权保护与现实使用相冲突的困境。区块链在本质上指的是记录按时间顺序发生的数据与交易的数据库,是用户进行交易或数字化活动时共享的公共账本,可以记录、追踪、监管、交易所有形态的财产,包括以哈希码进行编码的智能财产[3]。区块链主要拥有三个特点:公开透明性(transparency)、易于追溯性(traceability)、不可篡改性(immutability)。区块链的公开透明与易于追溯指的是区块链中的数据在整体上是公开透明的,用户可以任意检索和查询链上数据,轻而易举地查到相关联的全部交易。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指的是用户一旦在区块链中新增交易,则不可移除或修改。鉴于这三个特点,区块链技术在解决权利穷竭原则如何应用在虚拟财产这个问题上,可谓大有所为。

一、著作权人可利用区块链的特性监控其作品的流通

区块链是基于时间戳、哈希码和其他信息形成的数据库,过去所有的交易记录、历史数据及其他相关信息皆由链上所有节点共同记录和维护,对全网用户公开,具有很高的透明度。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公开透明和易于追溯等特点,使其特别适合存储和保护重要数据,符合著作权保护的需求。

所谓的哈希码是指对各种格式的内容文件运行哈希算法后,生成的含字母与数字的压缩字符串。哈希码代表的是原始文件的特定内容,若是文件内容没有发生变化,哈希码并不会发生变化;但如果文件内容有所改变,转换得来的哈希码就会与原本的不一样[3]。一般而言,实体作品的每一份复件是难以区分的;但是著作权人能够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哈希算法,将数字出版物的各个复件转换为哈希码,并存储在区块链上,辅以时间戳的功能,让数字出版物的每一份复件在区块链上的哈希码互不相同。

区块链能永久并公开地记录与存储信息,并向全体用户广播。每当数字出版物的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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