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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的品名条款
在明确国际贸易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前提下,再行约定合同客体。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对象表现为实物形式,故又称作“标的物”,即商品品名,这是狭义的标的。广义的标的除了商品的品名外,还有商品的质量、数量和包装。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成交商品的种类众多且名称各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合同中载明标的物品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时,需先明确标的物的名称,并在合同的品名条款中写明,以利于合同的成立与履行。
一、约定商品品名条款的作用
商品品名是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商品品名是构成商品描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基本依据,它是明确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若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约定的品名不符,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甚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由此可见,品名条款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在进出口合同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商品品名条款的内容
进出口合同中没有统一的品名条款格式。通常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的标题下写明成交商品的名称;有时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开头部分写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形式;也有时由于某些商品有不同的品种、规格、等级、产地等,为明确起见,在品名条款中还需将具体的描述质量的指标包括进去,即名称和品质的综合表述。如山东红富士苹果。
三、约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品名条款虽然简单,但如果约定不好也容易导致贸易纠纷。在规定该条款时,要注意下列事项:
(一)品名条款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在约定品名条款时,要根据交易商品的特点,具体写明成交商品的名称,尽量避免空泛和笼统的表述,以利于合同的履行。
(雅戈尔西服、服装)
(二)合理描述成交商品的品名和品质
用名称和品质综合表述成交商品时,应考虑买方的需要及卖方的供货能力,恰当的运用描述性词句。既不能漏掉必要的描述,也不应列入不切实际或不必要的描述,以免给履约造成困难或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案例:
我国北方某公司同韩国某公司于2017年3月达成出口苹果500吨的合同,合同中载明商品名称为大连红富士苹果,交货期为2017年5月。合同签订后,我方才开始备货。合同载明的标的名称是大连红富士苹果,因此,缩小了我方备货范围,再加之交货期较短,致使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完成备货任务。最后我方因延期装运而赔偿韩国公司10000美金了事。
问:此案例中应吸取什么教训?
分析:在合同中确定商品名称时,应恰当的运用限定性词语,避免不必要的描述,以免给履约造成困难。案例中,合同标的物描述为大连红富士苹果,这就要求卖方所备货物须产自大连,如果这样表述的话,卖方需要充分了解货源情况,否则,不应轻易加此限定。
(三)使用国际通用名
相同的商品,在不同地区因习惯和风俗等不同可能有不同的名称叫法。在订立买卖合同的名称条款时,注意要使用国际通用名称。
(四)选用合适的品名
进出口商品需要向海关申报,在选择商品名称时,要符合法律规定;对有些需要上海关税的商品,还要考虑是否有利于节省税费。
案例:
我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商品名称为“熊猫”。结果在出口报关时受阻,海关没有在报关单上盖放行章,因为熊猫是国家的珍稀动物,受到我国法律的管制。然而,合同的标的物其实是“熊猫玩具”,为吸引眼球而故意将玩具去掉,却惹来大麻烦。后来,经与买方协商,买卖双方重新修改了有关货物单据,最后才顺利通关。
请问: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吸收什么教训?
评析:商品名称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基本依据,卖方所交货物名称要与合同约定相符,同时还不能和进出口国家的法律相抵触。案例中,本来货物是熊猫玩具,但为了吸引眼球起名为熊猫而导致办关受阻,虽没受大的损失,但也应引以为戒。
(五)各项单证名称一致
不同单证上有关成交商品的名称要保持一致,以免在银行结汇时,因标的名称不同而导致结算困难。
案例:
中国青岛某公司同德国汉堡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木材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品名条款载明的商品名称是缅甸红木材。青岛某公司在装船后,备齐相关单证到银行结算货款。银行审单发现,提单中记载的货物名称是缅甸木材,这同买卖合同中的商品名称不一致而拒绝议付。最后我方同买方沟通,同意买方的降价1%要求后,才得到银行议付的货款。
问:从此案例中应吸取什么教训?
分析:用信用证结算方式,银行严格按照单证相符和单单一致的原则审单结汇。案例中,提单上货物名称和买卖合同中的货物名称虽然只差了一个红字,但是,银行还是因为单据间不符而拒绝付款,给卖方造成了一定损失。这就要求外贸相关人员要仔细核查单证间是否有矛盾,以免因小问题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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