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农险北京市地方财政渔业养殖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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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险北京市地方财政渔业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水产养殖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养殖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草鱼、青鱼、鲤鱼、鲟鱼(以下统称“保险水产品”),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

(二)承保标的不得属于北京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

(三)在当地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养殖面积10亩(含)以上;

(四)鱼塘选址与建造要符合相关技术质量要求,有防损抗灾设施(如合格的增氧换水设备、防洪设施等),堤基牢固完好,排灌设施良好;

(五)水源充足,水质良好并符合养殖要求,附近没有污染源;

(六)投保水产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两年以上,必须是无伤残疾病,并处于常规养殖状态,放养密度适宜;

(七)水产养殖场所要有详细的苗种采购票证记录、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等内容,且设施符合水生动物防疫要求,养殖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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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鱼塘中保险水产品与非保险水产品混养时,非保险水产品比例低于15%,非保险水产品视同保险水产品进行承保,高于15%(含),只对保险水产品进行承保;

(九)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能够反映水产养殖场所位置和规模的水产养殖场所平面图。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养殖者或组织统称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符合以上投保条件的保险水产品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水产养殖场所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整体鱼塘保险水产品死亡(或逃逸)率达到20%(不含)以上或单池保险水产品死亡(或逃逸)率达到20%(不含)以上的,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遭受暴风、暴雨、洪水、雪灾、地震、冰雹、雷击、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造成的保险水产品死亡;

(二)遭受上述自然灾害事故而发生的溃塘、漫塘,致使保险水产品逃逸。

责任免除

第四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水产品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饲养管理人员管理不善或故意行为造成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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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他人的盗抢、投毒等破坏行为;

(三)被保险人未主动征询、或拒不接受当地水产技术部门的意见和指导盲目购苗,或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进行养殖实验;

(四)投苗密度异常,管理措施失当,未做到适时换水或对水质进行有效的监控;

(五)工业和建设污水、污物的排放污染和田间农药的流入;

(六)不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生产的水产品被禁止上市销售的;

(七)属于政府行洪、土地开发等行为,导致保险水产品无法及时转移或售卖的损失,以及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导致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的弃养行为、或已改养其它非本保单约定的水产品种类;

(九)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三条第二款中溃塘、漫塘致使保险水产品逃至同一被保险人所有、承包或管理的池塘;

(十)供电部门的停电致使增氧机、水泵无法开启而导致的保险水产品死亡;

(十一)在观察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十二)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及免赔率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水产品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及免赔率约定如下:

(一)保险金额:按本保险水产品养殖亩均保险金额表约定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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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定。

品种

投放鱼苗数量

(尾/亩)

约定成本价(元/尾)

保险金额(元/亩)

草鱼

2000

7.5

15000

青鱼

鲤鱼

鲟鱼

5000

16

80000

(二)保险费率:3%

(三)保险费:

品种

保险金额(元/亩)

费率

保险费

总保险费(元)

市级补贴(元)

区级补贴(元)

农户交纳(元)

草鱼

15000

3%

比例

100%

50%

青鱼

金额

450

225

鲤鱼

鲟鱼

80000

3%

比例

100%

50%

金额

2400

1200

(四)免赔率: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5%。

保险期限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分为:

(一)保险草鱼、青鱼、鲤鱼的保险期限为一个养殖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二)保险鲟鱼的保险期限为12个月,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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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后附本条款。对于本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并积极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第八条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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