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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视频监控设备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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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招标内容
1.1设备招标内容
车站视频监控系统设备一套。
车站视频监控系统设备包括车站视频监控设备10套、监控中心服务器和用户终端及配套设施1套、业务科室监控用户终端4套。
1.2设备招标要求和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设备招标要求对煤矿铁路视频监控需求有深刻了解,有必要的前期调研工作,所提供设备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铁路运输处(下文简称铁运处)现有监控系统(公安段视频监控系统)兼容,并能满足未来铁运处视频监控系统升级、扩容(增加新车站,原有车站增加监控点)、可维护需求。
所提供设备应属于针对铁路行业应用需求开发研制的设备。
所提供设备能满足组建铁运处东部铁路视频综合监控系统设备要求;要求投标方按所提供设备、依据《铁路综合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和其他国家、铁路相关视频监控技术标准及规范等进行系统设计。
投标时标书要求必须附系统设计方案,并在方案中列出所提供设备数量明细、设备性能技术指标、详细说明系统所能提供功能、系统性能指标。
投标时标书要求附售后服务承诺书。
(2)此次招标设备安装在铁运处中心站、一矿、二矿、申西、田庄、十矿、十二矿、八矿、首山车站、范庄车站共十个车站,并预留十三矿、三矿、四矿、六矿接口,以备未来系统扩容。
监控中心安装于处机关(中心站地区);安检科、调度室、运输科、电务段设业务科室监控用户终端;10个车站每站设本站监控用户终端。
要求将铁运处监控中心设置为视频核心层,安装视频核心层设备;中心站、田庄站、申西站、八矿站设置为视频汇聚层,安装视频汇聚层设备。
投标方系统设计方案要能将本系统视频监控信息转发给公安段和其它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3)监控设备安装地点必须涵盖:运转室、控制台室、车站两个咽喉、外勤值班点(车务接车区域)、灯桥、道口、与国铁交界处、机械室、候车厅。
其中,车务接车区域、灯桥、车站咽喉处等部分监控点能实现云镜控制操作。
(4)车站视频监控显示设备必须达到25英寸以上、监控中心监控所用显示设备必须达到19英寸以上、业务科室监控所用显示设备必须达到25英寸以上。
(5)室外摄像机要求要求配防护罩,以能够实现防风、防雨、遮阳、除霜等功能。
(6)甲方负责提供车站主干传输通道(1~2芯光纤),该系统有关的传输、交换设备等由投标方负责。
(7)铁运处车站、通信线路分布见附件1:铁运处通信线路分布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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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规格
2.1投标方设计的铁运处东部视频监控系统性能指标必须符合《铁路综合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国家视频安防监控、铁路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等,能实现下述的系统功能。
主要技术标准及规范:
运基通信【2008】630号 《铁路综合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试行)
GA/T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B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95-200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TB10006-2005 《铁路运输通信设计规范》
铁建设【2007】39号 《铁路防雷、电磁兼容及接地工程技术规定》(暂行)
《铁路综合视频监控系统专项检验细则(V1.0)》
《铁路综合视频监控系统互联互通技术要求》等。
2.2系统功能
4.2维修设备应能监测和记录系统的工作状态,并在系统故障时提供诊断结果。
4.3维修设备应能独立于控制系统,设备中的任何故障对控制系统没影响。
4.4维护设备应能满足系统故障后的维修工作要求。
5测试验收
5.1设备出厂前的测试
5.1.1卖方所提供的系统设备出厂前,应在工厂进行模拟测试,所模拟条件要符合现场条件及技术规格书的要求。
5.1.2由工厂会同有关单位共同进行设备测试,测试报告应交买方审定,经买方同意后设备方能出厂。所有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若发现缺损或性能劣化,均应由卖方无条件更换、补齐,并不得延误工期。
5.2现场调试
5.2.1在现场安装工作开始前二个月,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全套技术图纸、说明书(包括设备的技术性能、技术指标及完整的软件说明书)、测试记录。
5.2.2现场调试前一个月,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调试计划、调试方法和调试要求报告,经买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调试。
5.2.3卖方负责设备在现场的调试和开通,买方派遣技术人员参加,并作必要的配合。
5.2.4卖方有义务定期向买方报告调试进展情况,包括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
5.2.5设备调试结果良好,卖方可提交申请移交买方测试的书面报告。
5.3移交测试
5.3.1买方移交测试,卖方到现场配合。
5.3.2移交测试的内容为技术规格书所规定的系统功能、设备性能等,并检查系统对非正常操作的响应以及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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