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建议.docx

全面“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建议.docx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全面“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营改增”政策对房地产行业会计核算产生的影响

(一)房地产会计科目设置发生变化

房地产企业在“营改增”前,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设置一个二级科目“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核算内容单一、简单。“营改增”后,税种、费用归集都发生了部分变化,如“应交税金”会涉及多个下级科目,如:“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预交税金”“未交税金”“免抵税额”等。“营业税金及附加”被取代为“税金及附加”。

(二)房地产会计核算原则发生变化

营业税属价内税,增值税则属价外税。营业税计入“税金及附加”列入损益表,增值税则不会影响会计损益,而是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值税由最终购买方承担,实现了链条式管理、税收结构调整、避免重复征税的根本目的。

(三)房地产会计账务处理发生变化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前“应交税金”计税依据及税负率直观、明了,营改增后则是“购进抵扣”间接计算。需要更详细的测算,要求事前税筹、事中控制,另账务处理较之前更为复杂。为合理控制税收风险,需加强纳税筹划,相关核算人员需认真研读“营改增”相关税收法规,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设置及税务处理。

(四)房地产会计中涉及税目、税率发生变化

房企“营改增”前,税率为5%,营改增后,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且有新老项目之分,以一般纳税人为例,销项税率现阶段为9%,进项税率则涉及税率较多如:9%、6%、3%、13%等,且各税率在成本权重占比波动,就很可能导致税负率是理论上的负偏差。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业可能将增加的税负转嫁房地产企业

第一,完整的房地产上下游链条上,建筑业是上游,影响最为直接,建筑业税率从3%转为9%(销-进),而建筑原材料供应市场并不完全健全,砖、瓦、灰、沙石等供应商鱼龙混杂,小规模、个体户占比不少,实务中很多并不能提供合规发票,能提供合规发票的成本并不公允,隐形的税负不能在采购环节直接判断,增加了很多成本风险。

第二,建筑劳务在成本中的一般占比为20%-30%,劳务用工形式灵活,进项税额抵扣较为困难,这部分税金成本最终也会转嫁给房地产企业。

第三,建安成本中机械设备费一般占比为2%-2.5%,营改增后有形资产租赁的增值税税率为13%,相对于之前税负大幅升高,这也使得房地产税被动增加。

(二)影响房地产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的关键指标

1.对房地产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资产类项目。营改增前,开发成本中含营业税金,“营改增”后,需取得相关增值税专票,方可抵扣进项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存货”科目中的周转材料、劳务成本不变,货币资金、应收账款也不变;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使得开发成本降低,存货成本降低,从而流动资产减少,资产总额下降。在企业负债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资产负债率提高。而该指标往往是金融机构对融资方的主要授信参考指标,过高的资产负债率,加大了融资难度,加大了财务风险。

2.对房地产企业的利润表造成影响

房地产企业对收入额的确认为不含税销售额,在销售价格、营业成本不变的情况下,会使得会计利润较营改增前表现为降低。如考虑营业成本因素,则进项税票能否取得且合理抵扣变得更为关键。如果无法取得、无法抵扣合规进项票据,相应的税金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便进一步减少了会计利润。若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合理抵扣,则开发成本只是不含税价款。基于营业税制,施工方营业税额存在于购买价款内。所以这样一来就会大大降低房地产开发商的采购成本,导致总利润比缴纳的营业税还要高。企业的可抵扣成本比例越高,毛利率的提高幅度会更为突出。这种依赖于成本取得状况所产生的不稳定性,会直接影响企业利润指标的可比性和稳定性以及消费者和投资人对企业的认可度和对财务状况的判断。

3.对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量表造成影响

虽然售卖商品、提供服务所获得的现金与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所付出的现金并不会产生任何改变,可是一旦税费变多,则经营过程中的现金流量势必会变少,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样并不会对筹资与投资活动造成任何的影响。

(三)纳税义务性发生时间存在理解偏差,导致销、进项发生时间不一致造成的收、支时间错配

1.认为应按交付时间

目前参考多个省市按这一口径执行。部分省明确指出: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交付(实际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在具体交房时间的分辨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以交房时间作为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考虑到了以下几点因素:首先,能够对税款预缴纳的时间跟纳税义务产生时间不明朗的现象进行有效解决;其次,能够对房地产企业内销项税额跟进项税

文档评论(0)

151****8026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安全评价师持证人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领域认证该用户于2023年09月13日上传了安全评价师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