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的去离岸化对中国的借鉴和启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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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的“去离岸化”对中国的借鉴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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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是近年来主要大国中受离岸金融中心和资本外逃影响比较深、规模比较大的国家,离岸金融中心已经对俄罗斯的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2013年的塞浦路斯银行业危机又给俄罗斯的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单纯从资本外逃的数量和规模来讲,从1992年苏联解体以来,平均每几年流出的资金相当于一个“马歇尔计划”。“马歇尔计划”促进了欧洲战后的复兴和重建,但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资本外逃和离岸金融的发展使得俄罗斯日渐贫血,经济长期低迷,即使有巨额石油美元的收益,但这些石油美元很快从俄罗斯境内流出。

为此,俄罗斯出台了一系列“去离岸化”的措施和政策。加强对俄罗斯在离岸金融和资本外逃管理、“去离岸化”等方面的研究,对中国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第一节俄罗斯“去离岸化”对中国的借鉴

目前,随着改革不断进入深水区,中国面临的经济社会形势越来越复杂:一方面是巨额的海外热钱流入,导致人民币不断升值,占GDP1/3多的“出口引擎”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另一方面是大量中国资金正通过各种渠道源源不断流向海外。中国的金融安全受到的冲击也越来越大,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借鉴俄罗斯在处理离岸金融业务的一些做法,对中国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和离岸金融中心建设、防范资本外逃、管理返程资本、治理“地下经济”等方面都有有益的启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具体的措施着手,建立一整套中国自己独特的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和建设离岸金融中心的观念和处理办法。

1.完善法制,保护私有财产

资本的天性是追求绝对的安全。在现代社会中,唯有铁的法律才能给流动的资本拴个“铁锚”,吃个“定心丸”。英美法体系下完善的私有产权制度是决定资本流向和离岸金融中心得以发展的一个根本性的制度。资本外逃者选择资本流向的目的地最重要的考虑,就是那里必须政治稳定、有健全的法制,从而他们的财产才有充分的保障。资本外逃有两种情况:合法的资本外逃(借助金融机构的配合)和非法的资金外逃,如官员贪污所得,非法资金外逃当然要堵住。但对于合法的资金(尤其是借助金融机构的配合),“堵”不是办法,宜“导”不宜“堵”,最根本的是必须打消富人们转移资本的念头。

俄罗斯经济发展的一个比较明显的特征是产权保护薄弱。2002年,世界银行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对转型国家进行商业环境调查显示:在俄罗斯有多达65.2%的被调查企业认为,俄罗斯现有的法律不能充分保障产权和契约[1]。产权保护薄弱可以分为两类:发生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如政府官僚利用行政资源向企业非法索取费用甚至没收企业资产;企业内部人侵犯外部投资者的权益,企业间相互拖欠及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等。产权保护不力对经济发展环境有着非常消极的影响,会使资本产生对本国投资环境的不信任,进而直接导致大量的资本外逃。

我们认为,中国必须重构这样一种信任:只要是合法得来的财产,对私人财产权都予以严格保护。这就需要中国加强法制法规建设,真正成为一个法治化的社会。在国内已经通过了《物权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对于广大老百姓而言,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财产、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合法权益,都有了把切切实实的“保护伞”。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将原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修正案中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这是中国宪政史上的一件大事。它进一步提升了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扩大了私有财产的范围,为进一步完善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一是将私营经济从强调“监督”“管理”到增加“鼓励”和“支持”的内容,表明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有经济的政策导向变化。二是将私有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在法律上予以平等对待,赋予了私有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同等的法律地位。三是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范围大大拓宽了。只要是合法的财产,就一概受法律的保护,而不限于所有权和继承权。此次宪法修正案在前两次修正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了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地位,强化了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首先,要大力宣传《宪法》对私人财产保护的有关规定,使私人合法财产与公有财产一样受到法律保护;其次,在实践中要提高对私人产权的保障力度,强调保护私有财产的连续性与一贯性,打消少数富人“怕露富”,到国外寻求“避风港”的疑虑心理;最后,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现平等待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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