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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改_(2005)2662号--第1页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
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通告
京发改(2005)2662号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
法》)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予以
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办法》实施前应执行《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
法》的住宅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从其约定;物业服务
收费标准没有约定的,按不高于现行收费标准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购买物业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或者提供住宅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
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的,可以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服务内容测算费用。
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购买安居(康居)住宅的职工所在单位
和房改、安居(康居)购房人物业服务费用的承担,从其约定。
特此通告。
附件:1、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2、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京发改_(2005)2662号--第1页
京发改_(2005)2662号--第2页
附件1: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
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
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
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
竞争形成;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本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
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两年公布一次。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危改回迁小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
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
准。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是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适
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54号)文件的规定,
由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按照政府指导价销售的经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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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小区。
危改回迁小区是指执行《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京政办发[2000]19号)政策的危改回迁小区。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应由业主大会
或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交纳。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方
式,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
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在房屋买卖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
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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