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商法历史.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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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中国海商法立法之演变

从无到有,从产生、发展到相对完备,中国海商法经历了百

年历史变迁.我国海商法立法凸显出明显的移植性特征,对这种

植入性的制度文明成果进行再思考,推动我国海商法的进一步完

善,更好地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晚清时期的海商法立法

1)清末海船法的立法背景

鸦片战争后,中国门户洞开,外洋风雨如潮袭来。一方面中

国许多利权被侵蚀;另一方面西洋文明也随之涌入。在风雨飘摇

中,为了继续维护自己的统治,清政府进行了法制改革,开始对

大陆法系进行借鉴模仿。这场由修律大臣沈家本主持的清末修律,

在不从根本上触动帝制、仁德和祖教纲常等中华文化传统的思想

指导下展开清末商事立法是清末法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

1903--1911年,清朝在商部的主持下进行了一系列的商事立法活

动,基本形成了以《钦定大清商律》为主,各项商事章程为辅的

商事法律体系.晚清轮运事业的发展,对完善航运立法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同时,随着人们对外国航运立法了解的逐渐深入,制

定完整的航律已被清朝邮传部、修订法律馆等有关机构提上了议

事日程。光绪34年(1908年),修订法律馆聘请日本法学家志田

钾太郎按照商法典的要求起草《大清商律草案》,共有59章1035

条,内中即有海船法1编,这可算是我国近代海商立法的先驱和

我国海商法历史上的第一次移植.《海船法草案》于宣统元年(1909

年)修成,但终因辛亥革命爆发,未能议决颁行。

2)清末海船法的主要内容及评价

《海船法草案》共有6编11章,计有263条,主要参考了

德国与日本海商法的内容.第一编为总则,下分2章;第二编为海

船关系人,下分2章,共83条;第三编为海船契约,下分3章,共

131条;第四编为海损,下分2章,共17条;第五编为海难之救助,

共l6条;第六编为海船债权之担保,下分2章,共10条。《海船法

草案》体例较为完备,内容也较为详,堪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海商法。

《海船法草案》制定,反映了清政府长期以来重农抑商的传统观与政

策的重大变化,包括海商法在内的旨在促进商的商法体系出现,在以

农为本的中国还是破天的头一回。清末商事立法,虽然没能挽救清朝

灭亡命运,但在法制方面对中国近现代的经济立法活动产生了积极的

影响。尽管清政府被辛亥革命迅速推翻而未能颁行这部法律,但它的

制定过程本身已经具有了开创性的历史意义,它结束了中国长期以来

海商法缺失的局面,同时,使中国海商法开始了与国际接轨的最早尝

试。

《海船法草案》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按照“参酌各国法律”,“务

期中外通行”…的指导思想,在编制《海船法草案》的过程中,修律

者充分借鉴吸收了德国和日本两国的相关立法,从表面上看,该法确

实比较先进.但是,立法上盲目照搬外国现成的海商法规,如此囫囵

吞枣式的移植不能反映本国工商业者的意志和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不

能适应本国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中华民国时期的海商法立法

1)从北洋政府的《海船法案》到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海

商法》

辛亥革命以摧枯拉朽之势迅速推翻了清王朝而代之的是中华

民国。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由于内频仍,政府更迭频繁,无暇顾及立

法建制。因此,在事立法方面少有建树。1926年11月18日,北洋

府的法律编查会公布了《海船法案》,分6编263,基本上沿袭了前

清商律草案中的《海船法草》,该法案并未经表决通过,但它成为后

来南京国政府制定《海商法》的基础在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中,南

京国民政府时期该法成果最为丰富,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就初步建立

较为完备的六法体系。这一时期,海商法也有了较的发展。1929年

11月,南京国民政府开始起草《中民国海商法》这部法律较之以前

的清末《海船法草》以及北洋政府的《海船法案》,不仅名称不同,

内容上也有了较大的差异。该法“乃折中于英美惯例,德成规,以简

易可行为主旨”,可以看出,该法在保留参照德日两国海商法的同时,

还吸纳了英美惯例海商法的渊源,内容更加充实。

但是,南京国民政府海商法的草案公布后,遭到了上海总商会发

起的国内水运界的抵制,民众请求延长法案审议时间,要求在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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