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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公告及解读
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在具体涉税问题适用中的解读。
1.1号公告下发前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已征收的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2.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3.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4.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和此前执行的加计抵减政策相比有何变化。
5.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6.纳税人是否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8.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9.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11.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1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1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政策应如何开具发票?
14.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为了更好观察以上问题我们首先还是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政策原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原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
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
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
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
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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